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总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通过强化干警的人权保障意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努力将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健全机制,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保障人权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依法落实刑诉法规定的各项程序,积极探索新的办案机制,使人权保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意见要求转达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和保密纪律的内容,详细填写意见要求登记表,并全面向其家属转达,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二是建立内部违法调查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凡是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或申诉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初步证据,由监察室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对侦查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三是建立强制措施预评估机制,确保人性化执法。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社会效果等因素,对“逮捕必要性”采取更加严格的认定。
平等对话,在办案中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新形势下,检察官与律师不应当是针锋相对的“对手”关系,而是应当建立“携手”的理念,确保律师执业权的实现。在侦查阶段,不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长度、次数和谈话内容,不监视律师会见情况,侦查终结前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辩护人信息,对辩护律师的投诉规定十日内书面答复,开通律师接待QQ群,提供律师接待预约服务,并设置律师专门阅卷室,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审判阶段,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庭前会议机制。庭审前,公诉人围绕罪名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重要问题,同审、辩双方进行庭前会商和证据展示,提前锁定控辩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关口前移,健全驻所检察官联络工作机制
一是将逮捕必要性审查前移,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收集相应证据,不捕率明显上升。二是将证据合法性审查前移,对公安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同步监督,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是对共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监督。针对侦查机关经常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如针对扣押款物程序不规范,移送、发还赃款、赃物不及时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多管齐下,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到办案的始终、体现到各个环节。一是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未成年人案件捕前100%实现社会调查,捕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落实附条件不起诉,降低未成年人起诉率。制定《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青少年公益劳动基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和考察方法。三是启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就检察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封存工作进行规范,确保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零障碍”。四是成立“小橘灯维权吧”,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局会签《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规范法律援助程序,确保每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机制,对未成年被害人、涉罪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实施物资救助、心理援助。对家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人文关怀。
(□许岳华 本文作者系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