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我对不起你……”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鹏面对父亲时泣不成声。小鹏父亲在讯问时能到场、讯问后能会见孩子,受益于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今年初会签的《关于保障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依据修改后刑诉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到场难’问题。看守所往往因无法确认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而不允许其进入。”郑州市检察院未检处负责人王翠平说。王翠平介绍,除了身份确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的到场通知、身份认证内容、程序等,基层办案人员也觉得亟待明确。为解决这些问题,该院未检处会同该市公安局多次磋商,最终在1月31日联合会签了《若干意见》。
根据《若干意见》,讯问前一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送达到场通知书,并告知讯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检察、公安办案人员负责查验、核实二者身份;法定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材料;合适成年人应携带身份证、所在单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核实后,办案人应填写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入所联系函,羁押单位应当凭该函件,准许其随着案件承办人一起进入羁押场所,且办案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上述人员应当在场。
《若干意见》吸纳了刑诉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和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内容,对“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若干意见》强调,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泄露案件信息、妨碍讯问或者实施串供、毁匿证据等其他妨碍诉讼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诉讼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若干意见》中还增加了亲情会见的内容。”王翠平说,从有利于教育、挽救的角度,该文件规定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亲情会见。
会见结束后,小鹏父亲告诉检察官:“今天总算见到孩子了,看到孩子认识到错误,我们悬着的心也就放下了。”(记者郑赫南 通讯员王红霞 孙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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