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14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据介绍,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有效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先后批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记者袁定波)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会见香港律师会代表团
·最高法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法就违建强拆适用法律作出批复 厘清权属界限 规范拆违行为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系统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有关情况
·最高法: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索赔案件开始出现
·最高法新院长周强:接好法院事业“接力棒”
·最高法新院长周强:接好法院事业“接力棒”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解读提升司法公信力路径图
·[视频]最高法:工作年报首次发布 推进司法公开
·[视频]最高法:商事审判息诉率超98%
·最高法工作报告 数字升降变化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