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新峰
一个讲究法治的时代,法治的要求理应贯彻于每一个个案当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当那些蒙冤者不再需要“元凶现形”或者“亡者归来”才可以“昭雪”时,我们离真正的法治才会更进一步。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因为一起“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冤案不仅让正义者悲愤,让旁观者震惊,让知情者同情,更让人产生一种巨大的恐惧和不安全感。
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一个个被错误定性的“杀人犯”何以产生?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威逼利诱、检察机关审查不细、法院证据把关不严等诸多因素,公众可以有种种理由来猜测。南宋提刑官宋慈任司法官吏几十年,一向坚持“审之又审”的态度,“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在为人民解除讼累、平反冤屈方面作了许多贡献。用证据说话,让杀人者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这是古人宋慈的智慧,也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杀人需要凶器、尸体需要做DNA鉴定、尸体与失踪人体貌特征要吻合等等,一条条本应得到重视的线索为何熟视无睹?是办案人员急功近利、利令智昏、理念存在偏差,还是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留有严重漏洞?我们有必要好好反思。
就拿公安机关“命案必破”来说,在任何条件或证据下,要求办案人员侦破每一起命案,这不仅违背人们认知世界的规律,而且会造成“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假口供或翻供泛滥的现象,严重地影响审判结果。司法实践中,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冤假错案会让无辜的人屈打成招、让有家的人家破人亡、让和睦的夫妻劳燕分飞、让健康的人身心俱碎,虽然国家设有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甚至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被冤之人又怎会说出“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
今年3月20日,曾在国内引起轰动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杀妻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常林峰无罪。从死缓到无罪释放,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少见。毕竟法院在对疑案作出无罪判决时会面临很大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也有来自其他办案机关的压力。因为法院宣告存疑案件无罪,意味着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一审法院前期工作的彻底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针对部分死刑案件因为刑讯逼供等原因出现错判的情况,曾颁布过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一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规定了先行当庭调查的特别程序,改变了过去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可用可不用的状况;二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最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要求做到证据之间没有矛盾、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这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上历史性的突破,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质量、办案水平必须符合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必须坚持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判决。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有具体规定,以前一份纸质的办案说明或者简单的鉴定意见,拿到法庭上进行书面的质证已经不能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以后控方证人出庭应该会比较普遍。常林锋杀妻案被誉为“中国版辛普森案”,法院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推动。
中华民族正在走向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每个法律人心中涌动的梦想和豪情,更离不开为实现法治强国梦而付诸行动的勇气。在这样一个历史节点,反思张氏叔侄等冤案,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法治强国梦的路上,没有过去时,只有进行时。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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