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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中院裁定认可台湾法院民调书

2013-04-13 16:08: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武汉中院裁定认可台湾法院民调书

  系湖北首例为今后解决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记者4月12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月12日就湖北省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件作出裁定,裁定认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调解笔录的法律效力。近日,该裁定已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并生效。

  该案申请人曹某系台湾地区居民,其在2001年借款新台币300万元给被申请人(系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投资做生意。因上述欠款未予归还,曹某在2011年5月将被申请人诉至高雄地方法院。经高雄地方法院调解,被申请人同意支付曹某借款新台币300万元及利息。之后,双方又达成和解契约书,同意拍卖被申请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所拥有的两处房产,所得价款归曹某所有。

  2012年,曹某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高雄地方法院冈山简易庭制作的调解笔录与双方达成的和解契约。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在湖北省尚属首例,全国范围内也很少有法院处理过同类案件,缺乏成熟的先例可以遵循;加之两岸法院民事调解的做法有所不同,对台湾地区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是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尚待明确。

  为保障案件审查程序顺利推进,承办法官通过查询台湾民事诉讼法,确定台湾地区法院对和解成立的案件,制作成和解笔录,且和解成立的,和解笔录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在明确和解笔录属于可予承认的司法文书后,案件承办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对曹某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经审查,合议庭认为高雄地方法院就双方当事人借贷纠纷案件所作的民事调解笔录,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界定的不予认可的情形,且该民事调解笔录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遂裁定认可其法律效力。

  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处理,既保障了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丰富了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领域。(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徐丹丹)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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