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四川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公布厅党委推出的 《四川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和《四川省公安厅督导巡视工作制度》两项制度。
四川省厅党委在问责规定中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守土有责”、权责相连,任职就要担责,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领导干部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3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任用。凡是在内务管理、执法执勤、服务群众、纪律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均会被问责。在问责规定执行上,突出了问责工作的3个主体,即突出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是问责工作的主体;突出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问责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突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省厅对下级的问责。
为配合问责规定的落实,四川省公安厅相应出台了 《四川省公安厅督导巡视工作制度》。目前省厅已组建首批8组48名干部组成的督导工作组,将于4月底前赴全省开展督导巡视工作。(记者王自然、通讯员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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