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从2002年开始酝酿,到2013年3月正式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刚好用了十年的时间。
在此《条例》出台之前,一方面,萌芽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我国征信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渐增加,市场已初具规模;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如此相悖状况,致使征信业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秩序混乱、服务不规范,发展水平较低等问题,甚至出现了不当采集,滥用公民和法人信息等种种违法现象,严重妨碍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实践证明,征信业的发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防范风险、扩大交易,以及惩戒失信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等诸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条例》的正式施行,终于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早在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2011年两次就此《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业内就有赞誉声,称“这部征信行业的首部法规,将成为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的标志”。此前,央行负责人也曾如此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
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条例》的实施更好似福音。在采访过程中,北京汇成征信咨询公司管理部一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不仅能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而且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融资额度。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进一步了解企业信息和融资信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节省了历史交易、信用记录调查上的时间。
“《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征信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条例》是宏观层面的管理办法,下一步,一些更具体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需要抓紧制定出台,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等,这将是一个跨部门、跨地区的巨大复杂工程。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