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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治,效果还得走着瞧

2013-04-12 18:26: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金融时报 

    如今,人们在申请贷款或者办理出国手续的时候,个人征信报告往往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个人征信情况不好,很可能会贷不成款、办不了手续。但是,之前征信业一直无法可依。

    不过,酝酿了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紧箍咒终于正式公布。国务院近日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显然,这对于个人信息被极度滥用的国内普通消费者而言,无疑多了一层保护。然而,也有不少人质疑,该《条例》究竟能落实到何种程度?毕竟,此前的“手机号码实名制”等实例仍旧悬于半空。

    加大对机构的监管处罚

    《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条例》更明确要求,征信机构以及包括银行、保险等机构,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其实,目前每家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拥有一批庞大的客户,也早就拥有了这些客户的个人信息。那么,金融机构又该如何运用这些已有的个人信息呢?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冬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原有保留的客户的个人信息是之前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所采集的,理应继续保留。但是,从《条例》实施之日起,一旦金融机构为原先的客户办理新业务时,个人信息的采用必须重新征得客户的授权。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义务对原先未经客户同意而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补授权。”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限制较大,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运用、管理。同时,也能较大程度上遏制个人信息从金融机构外流的现象。”

    您或许没赶上过信用记录的“乌龙”事件。但是,相信很多人都饱受垃圾短信、陌生电话的骚扰。对方能说出你的名字,有的甚至连年龄、工作单位、你开什么车、银行存款都知道。这个时候,您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而此次《条例》中并未对这些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出规定。对此,上述分析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投诉部门,一旦消费者接到某些企业的电话、短信,就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有关部门把这些举报记录在案,当一个企业的类似投诉量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诉请执法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行政或法律措施。”

    吴冬表示:“对于征信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泄露甚至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消费者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强化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在发现这些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强化事后惩罚的力度。”

    个人对本人信息权利多

    记者注意到,《条例》除了强化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采集、运用、管理方面的规范之外,对个人消费者而言,《条例》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令人欣喜。《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所谓不良信息则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为不良信息,如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其实,对于个人不良信心保存期限采取“一刀切”5年期的方式,各界存在一定的异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就提出,希望未来能够有一个更加细化的规定。他认为,只有区别不同的违信情况,设定不同的不良信息保留期,才能对恶意违信者更加具有惩戒效应。“比如,你的银行卡透支了,过期忘交钱了,这种无意不还和有些人故意不还,应该是不一样的吧。再者,欠20万元和欠200元,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差异。”

    吴冬则指出:“《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初期,由于中国有近14亿人的庞大基数,数据链相当庞大,管理起来异常艰难,因此目前采取5年期‘一刀切’的方式未尝不可。尤其是中国银行业在发展信用卡业务初期,纷纷将目标瞄准在校大学生,大多时候都是‘连蒙带骗’,不少年轻人由于到期未付款等原因而留下了不良记录,因此不良信息保留5年后删掉的规定,对他们而言是必要的。”

    同时,《条例》赋予了个人对本人信息更多的权利——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权,每年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如果查询后认为信息有误、有遗漏,《条例》还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和投诉权。

    “《条例》除了赋予个人对本人信心更多的权利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受理机构必须进行答复以及规定了答复的期限。很多时候,个人消费者提出异议或投诉,但结果往往是石沉大海,那么个人拥有权利和没有权利就没有区别。”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除了个人需要增强保护本人信息的意识,提高防范之外,个人往往都处于被动地位,而相关监管机构的工作才是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