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后,我国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作为衡量这个人诚信的“尺码”被广泛运用到其生活工作中;企业也将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明”,包罗企业种种信息,成为衡量企业“品行”的重要标准。(4月7日《人民日报》)
建立完善恰当公正准确的征信体系,不仅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而且有助于提高守信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全社会的运行成本。所以说,完善的征信体系不仅对经济发展是必要的,对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巩固社会伦理基础,都有着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征信体系前面一定要加上“完善恰当公正准确”这样的界定。首先,征信体系必须完善。早在2004年,央行就牵头搭建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这一数据库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信息。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金融机构等也都在各自领域存有公民或企业机构的相关信息记录。但是为什么说目前的征信体系建设是碎片化的呢?一方面在于这些信用数据平台仍旧无法涵盖公民或企业所有涉及信用的信息,很多相关信息依旧缺乏相应数据;另一方面,这些信息平台之间不相统属,缺乏信息共享,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征信系统。信息记录的完整和共享没有保证,征信系统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无从谈起。
但是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征信系统的恰当和准确。就“恰当”而言,一方面并不是有关公民或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该纳入征信系统,另一方面对于公民和企业的相关信用记录在操作使用上要恰当。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广泛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失当表现。比如有些地方搞的信用记录土政策,将很多不属于信用行为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混淆和扩大了征信系统的外延;还有的对于信用记录的使用范围随意扩大,滥用奖惩手段。比如江苏睢宁县曾经搞过一套公民评级办法,将“招商引资、好人好事、占道摆摊、计划生育”等与信用无关的内容都纳入信用记录。这不是一个征信体系,而是一个管制系统,对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不是推进,而是干扰,其本身就极度缺乏信用。
就公正而言,公民或企业某些行为虽然属于信用范畴,但是如何界定守信还是失信,在具体操作中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某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领域,往往单方面制定了保护自己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尤其是消费者的“霸王条款”,那么在这些领域如果出现问题,就不是单单作为一个信用污点记录下来那么简单。
说到底,完善的征信体系是市场和社会诚信的基础,但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本身需要保证足够的诚意和诚信,需要一个有力的制度和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