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检察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检察思维”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检察思维”有益于形成正确的法治思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检察思维”的内涵和特征
检察思维,指检察人员对检察制度的性质、作用和检察工作运行等进行分析研究、推理决策的过程。检察思维涉及的内容涵盖检察业务、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和检察理论等检察活动,以及与检察事务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
检察思维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政治性。检察思维是法治思维的一部分,而法治思维是引领和保障民主政治建设的思维形式,故检察思维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2.法律性。检察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司法活动应合乎法律规范,遵循司法规律,凸显司法文明,进而实现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效果。3.监督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思维具有突出的监督特色。检察人员应始终严守监督立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正义。4.创新性。中国检察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既有制度。检察机关既不能盲目移植和模仿,也不能无视国情世情,不切实际地“自我创新”,而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兼采众长,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作出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创新。
二、培养“检察思维”的重要意义
首先,“检察思维”有利于检察人员增强全局意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培养全面的“检察思维”,可以促使检察人员以社会整体发展为参照系,将检察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准确定位,从而进一步明确“检察—法治—社会”之间的联系,突出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发挥检察制度的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其次,“检察思维”有利于检察人员强化监督意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培养“检察思维”,能够使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准确理解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提高认同度和归属感,促进检察理论和制度的完善。
最后,“检察思维”有利于检察人员端正执法理念,促进检察工作方式的转变。例如: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从“严打”思维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在刑事诉讼中,从“重实体”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在执法办案模式上,从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转变,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信息化管理转变等等。
三、运用“检察思维”的现实途径
当前,检察人员应当培养和运用四种“检察思维”,从不同侧面深刻理解和充分发挥检察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培养“经济思维”,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检察人员应当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注重查办和预防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反腐思维”,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积极查处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树立“查处职务犯罪是政绩,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政绩”的理念,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体系,落实和完善年度报告、预防建议制度,推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
三是突出“监督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新监督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规范监督行为,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增强“改革思维”,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加大依法受理、纠错、赔偿、救助力度,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李涛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