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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愿望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2013-04-12 10:02: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民生大于天·江苏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系列报道之五

百姓的愿望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泰州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护佑民生服务企业

 记者跟随检察官入村走访了解惠农补贴发放情况。张晓华 摄

“希望水质能够改善。水质好,虾蟹的收成就好,一年多卖几个钱,好供儿子读书、考大学。”

“百姓的愿望,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4月9日,入村走访的兴化市检察院预防科干警徐伟认真记下了渔民平长寿的梦想。每次走访,他除了了解涉农补贴款是否发放到位,还要将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检察院会根据实际,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用这种柔性监督手段,帮助百姓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这是泰州市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服务民生的一个掠影。

关注“三农”:确保惠农支农资金用到刀刃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近几年,从中央到省市逐年加大惠农支农的补贴力度,仅从2007年至2010年,兴化市惠农支农项目资金就近3亿元。

如何确保惠农支农资金用到刀刃上?检察建议成为泰州市检察机关盯紧惠农支农资金依法发放的有力砝码。

2011年4月初,兴化市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科科长邵龙喜办理了某果蔬合作社套取农机购置补贴案件。他发现,补贴款被套取,关键在于农机局相关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对涉案合作社冷库的建设情况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此,在查处犯罪的同时,该院向市农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对惠农支农资金有效管理。

为了从根本上拆除解决惠农支农资金被套用这一影响基层稳定的“定时炸弹”,兴化市检察院还就惠农支农补贴款发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适时向市财政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强化制度建设,把好资金闸口管理;开展专项预防,加大跟踪监督力度等多项建议。

在这份检察建议的推动下,2012年12月,兴化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农机局等涉农单位联合制定了《兴化财政支出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项目评审时,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邀请市监察局效能室、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项目申报要经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确保项目申报的公开透明。

今年前三个月,兴化市没有发生过一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每一分惠农支农补贴都落到了实处。与此同时,下辖于泰州市的泰兴市、姜堰区检察院也针对涉农惠民领域犯罪背后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服务企业:一份建议“重于千金”

泰州市高港区属于工业发达地区,该区拥有非公企业28家,年度总产值占全区经济总量的92.3%。可以说,非公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全区的经济命脉。

“检察建议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载体,在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建章立制,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大有可为。”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殷继东颇有感触。

2009年,高港区检察院办案发现,辖区一家造船企业由于管理缺位,废旧物资失窃事件时常发生。对此,高港区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废旧物资进行专门回收、处理;严格保安录用程序;发生盗窃案件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涉事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完善管理漏洞,明确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健全物资出入检查登记制度。

“管理制度完善后,企业每年处理废旧物资收益达100万余元。”该企业负责人不禁感慨,“这份检察建议可谓‘重于千金’。”

高港区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聚集区,近年来发生过多起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申报、保密意识,员工为了牟利,暗自将技术倒卖,导致企业几近破产。”2011年以来,高港区检察院向多个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学习;健全和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针对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建立监督制度,其建议均被涉事企业采纳。

此外,高港区检察院还对辖区资金密集型企业就资金流转、回笼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有效防范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发生。

注重实效:人大决议确保检察建议落地有声

依法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是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2月,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715份,回复率为84%。

对于高效的回复率,该院副检察长陈学东并不满足,“检察建议份份要关乎民情,也应当做到件件落地有声”。

陈学东坦言,实践中,一些单位存在对检察建议不回复,或者有回复不采纳等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检察建议这种柔性监督措施,在落实层面上缺乏刚性约束力。

如何确保柔性监督,得到刚性效果?2012年底,泰州市检察院与该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最终达成共识:检察建议只存在建议方与被建议方,必须由第三方进行中立的监督和评判;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既可以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又可以对被建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保障检察建议工作质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的最佳主体。

今年3月21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明确了检察建议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建议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指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建议得到落实。

对此,泰州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决议的通过,有利于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督促被建议单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及时规范整改到位,健全规章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徐日丹 葛东升 刘张春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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