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成案件审查“第三只眼”
张家港检方创新制度提升刑诉质效
“如果不是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有个瑕疵证据差点就被忽视”。近日,记者在张家港市检察院采访时,公诉科检察官高雄伟至今对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仍然记忆犹新。而这要得益于张家港检察机关推行的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在审查陈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高雄伟根据新规定,主动向陈某辩护律师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律师很快提出了意见,认为公安机关送检材料未能说明来源。针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他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这份证据确实存在问题。为了案件事实严谨,他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并提示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随后,他又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辩护律师,得到了辩护律师的认同。
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是检察机关、律师共同的职业责任,在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上,检察官与律师往往是在法庭上通过唇枪舌战、据理力争的方式实现。为了实现双方的目标认同,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11年6月份推行了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这也正契合了修改后刑诉法保护人权的精神。
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启海向记者介绍全面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由于角色对立、制度限制等因素,公诉人与律师存在着难以沟通、限制沟通的倾向,辩护律师将工作重心放在侦查与审判阶段,与公诉人保持对立状态,控辩双方交流少、沟通难,同时带来了审查起诉不全面、法庭突然袭击多、法律监督不力等现实问题。”2012年3月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张家港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规定》,要求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均要向律师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并将律师意见作为审查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经过实践尝试,案件承办人发现该制度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拓宽了监督视野,也有效预防了办案风险。
这项制度架起了检察官与律师沟通的桥梁,受到律师的广泛认同和一致好评。至今,张家港检察院共发出听取律师意见通知书253份,收到律师书面意见56份、口头意见78份,采纳63件。根据律师提出的意见,有效防范信访风险5次,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记者 张缓鸣 通讯员 王友艳 闫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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