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不仅有利于提振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培育国民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杭州叔侄强奸致死案”由浙江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了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命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国首例。
□“疑罪从轻”的观念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以疑罪从无的理念出发坚决纠错既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所在。
近日,舆论的风向标持续指向 “杭州叔侄强奸致死案”,该案是继2010年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之后最大的一起冤假错案。据媒体报道, 2012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并进行公开宣判。经开庭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该案两名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因发生在杭州的强奸致死案已被错误羁押近10年。与以往不同,本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首次披露了张高平、张辉冤案平反的细节。浙江高院还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笔者认为,浙江省高院这种为保障公民人权,而勇于纠正错误之举,必将推动我国法治的进程并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王亚南先生曾说过: “一切存在的东西,在它取得存在的一般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的时限内,我们是无法凭着一己的好恶使他从历史上消失的。”只要人类的功利主义还在作祟,只要冤假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冤假错案便不可避免。然而我们完全可以构建并运用某些合理制度或理念来克减冤假错案,这些合理的制度或理念的目标不仅是要将冤假错案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尽力根除因司法者的恣意和擅断而制造的冤假错案。司法公正、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疑是重要的制度或理念。
勇于主动纠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罗尔斯在其 《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说道: “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一如真理是知识的第一美德一样。”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但是,只有公正的法律,而无公正的司法,法律只是一张废纸。法律的公信力源自公民对法律的信赖,而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源自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并实现国民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源自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尊重并执行法律的情况,尤其是司法机关尊重并执行法律的情况。因此,司法公正不仅仅体现为显性的法律文本,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机关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态度与做法。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尽量将每一个案件办成 “铁案”,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发现冤假错案时,能够做到敢于担当、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通常情况下,冤案得以平反成功的道路有两条。一是 “真凶归来型”的道路,二是“被害人复活型”的道路。然而 “杭州叔侄强奸致死案”平反成功走的却是第三条道路。它是一条在被害人没有复活,可能的“真凶”勾海峰早已于八年前被枪决的情况下,浙江高院主动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从而使冤案得以平反的道路。 “正义可以迟到,但是不能缺席”,迟来的正义总比不来的正义要好。因此, “杭州叔侄强奸致死案”的改判具有显著的司法示范意义,它是司法能动主义在实践领域的一次大胆的创新和尝试。笔者认为,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高涨的当下,这种主动自我纠错的做法,不仅需要有 “壮士断腕”的勇气,更需要有 “凤凰涅?”的决心和智慧。进而言之,时下要让社会公众真正确信并遵守法律,最直接有效的做法是以冤假错案为突破口,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当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冤案得以昭雪,从而真相大白于天下时,人们才真正感到公正的司法离自己有多近。就此而言,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不仅有利于提振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培育国民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命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勇气
时下,尽管 “杭州叔侄强奸致死案”的真相尚未完全公开,但有一点却毋庸置疑,即非法收集证据是冤假错案产生的 “罪魁祸首”。究其实质,当年 “杭州叔侄强奸案”是在无任何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采用 “狱侦耳目”诱供、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并且仅凭这些孤立的口供,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强行性地做成了“铁案”。
然而, 2013年1月1日新的 《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在新 《刑事诉讼法》中,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内容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此形势下,浙江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运用这些规则,毅然决然地改判了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并且实事求是地称,侦查机关违法使用 “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笔者认为,这无疑是在新 《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命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国首例。司法权本是神圣的公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且还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此才能保障公民不受冤枉。浙江高院这种实事求是发现原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纠正的做法,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的智慧与良心,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敢于担当责任的勇气。
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体现
培根有言: “往往因之兴讼的事件也许是你你我我的私人事件,而这种事件的原理和影响则要涉及国是。”浙江高院在命案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动纠错的做法,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无疑是对 “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轻保障”做法的一种否定,且率先树起了 “疑罪从无”的旗帜。
《王制》曰: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司法机关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动纠错的做法也告诉我们,在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理念的两端当中,没有任何所谓的 “疑罪从轻”的中间状态。 “疑罪从轻”的观念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 “平台” ,因而也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这种处理案件方法是以轻判作为 “代价”并达到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使司法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负价值 “平衡”;以轻判作为 “交换的筹码”,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心理得到了负价值 “平衡”。因而其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疑罪从轻究其本质就是疑罪从有,它是 “有罪推定”的专制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异化。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办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势必会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应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许多案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找到确切的纠错根据,但是,只要存疑,我们就应该以疑罪从无的理念出发坚决纠错。这既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所在。
(作者刘宪权 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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