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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热议“开门立法”,建议加一些背景性内容和关键条款的解释

2013-04-11 11:22: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解放日报 

    在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提了个问题:“我们的法规草案一审时,很多委员提出了颇具价值的修改建议。而在登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都是全文刊载。这样一来,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条款的修改建议就看不到了。”他进而建议,这次提交一审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能否加些背景性的内容和关键条款的解释,这样公众就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提交常委会会议一审的法规草案,很多还不够成熟,委员们也提了大量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刊登的还是审议前的版本,群众对有些法规草案很感兴趣,却不知哪些是关键性条款,所以关注度不高,反馈的来信和来电也很少。而法规通过后公布的是另一版本,是审议后作了较大修改的条文。很多人留存的还是最初的印象,这样就造成现行法规需要作很多解释的问题。

    在吴汉民看来,这是实践中要改进的地方,需要对有关法规草案公布的程序进行修改。“下周一审在即,我们是否先走出一步。在公布全文的同时,把需要讨论的内容和背景一并介绍,以引起大家的关注,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开门立法’?”

    “应该说,征求社会建议的程序,也非上海独有,全国和各地人大都走这样的程序。”丁伟举例说,过去曾发生审议某法规草案时,有一涉及对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当时草案提出公积金可用来看病,但国家对公积金的规定很严,不得另作他用。审议时委员们的争议就很大,而在刊登征求意见时,只见最初草案全文,不见修改建议,还被有些媒体拿来炒作。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表示,我们也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当前已有议事规则规定的,还是按照规则做,对关键条款的征求意见可以探索和尝试。

    记者注意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要是程序性议题,主要讨论是否将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等事项。主任会议虽然不具“审议”权,但主任、副主任们有“表决权”。而“表决权”不仅仅是按表决键,更在于实际运用。记者关注到,早在上一届人大主任会议上,大家对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提出不少建议。而在昨天的主任会议上,主任、副主任们更加充分、更加慎重地使用“表决权”,比如在决定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时,有的就对相关内容表达看法,得到解答后才郑重按键。殷一璀表示,“在开展程序性工作的同时,我们不妨留出空间,有话就说。”

    下周三,《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将提交一审。在之前的法规草案解读会上,决定草案中的有关对改革失败者“责任豁免”这一条款就一度引发争议。可以想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时,组成人员也会有新的修改建议。这些建议,能否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作出关键条款的提示和解读,以更好地“开门立法”?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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