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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风险代理”带来的副作用

2013-04-11 10:27: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期,山东省日照市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案件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大多是“风险代理”合同,由此引发不少负面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劳动争议案件由于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打工者因为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在律师的鼓动下,官司赢了再拿钱,输了不掏钱,当事人往往选择“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方式往往能使律师全力以赴地收集证据,全身心地对待案件,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益处。

    由于律师风险代理费用较一般诉讼收费高,部分“无良”律师为追逐高额的代理费,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无事生非。部分代理人还会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做出不切实际的高预期承诺,在诉讼过程中诱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给审判活动带来很多困难,扰乱正常的审理秩序。有的律师甚至因为对案件判决不满意,而怂恿当事人四处上访、闹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风险代理”极大地阻碍了法官调解工作的开展,部分律师往往采取消极方式借口当事人工作忙碌,不让法官与当事人见面,“屏蔽”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对话,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加大和调解周期的过长,最终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对审判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找关系、沟通法官需要花钱”为由,预收高额代理费。案件败诉后,又将责任推给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法官收钱不办事”,严重损害了法院及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针对此种现象,笔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从业人员对执业收费标准的监察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律师违法代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鼓动当事人信访、闹访、破坏法院和法官形象、危害社会稳定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对其予以罚款、吊销执照、拘留,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风险代理”中部分律师故意“屏蔽”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行为,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尽量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或者通过走访的方式直接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与沟通,避免“只见代理人、不接触当事人”的情形出现。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伪造、篡改、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应坚决给予严厉处罚与打击。此外,鉴于目前“风险代理”行为已普遍存在的状况,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应对“风险代理”行为出台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规范与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科刚)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