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观点

莫让“土办法”伤了民诉法

2013-04-10 15:09: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公开被誉为是最好的权力防腐剂。把法院裁判文书晒在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仅能促进法院公正司法,也能倒逼其提高司法质量,对公众来讲,还不失为普法学法的便捷途径。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也在字里行间诠释着法治的精神,匡扶着社会正义,界定着是非黑白。公开裁判书,是法治的要求,更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迈过的坎。

    一段时间以来,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成分少、不规范、有漏洞的现状,使法院缺乏公开裁判文书的自信,通过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活动,这一问题有所缓解,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大大提高,为公开奠定了基础。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然而,从记者在三个不同城市的采访可以看到,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还存在种种问题。

    生效裁判文书原本就送达了案件当事人,如果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查询或需经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才能查询,不仅偏离了法律规定的初衷,而且成了自欺欺人的摆设。

    诚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在可供公众查询的范围之内。但是,界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具体标准应该同步跟上,法院也应该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既实现司法公开,又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

    在这方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既肯定公众查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又鼓励其提供具体信息,提高查询效率,同时认真核查,将“涉密”信息排除在外。相比之下,一些法院以“一直以来我们这里就是这样规定的”为理由,拒绝查询或者为查询设置种种障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缺乏工作创新的意识,根本上讲也是司法领域的一种“懒政”表现。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具有统一性、严肃性,其实施应该是无条件的。落实法律的规定,需要各地法院结合实际,调整原有做法,摒弃不合新规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土办法”伤了民诉法。(正 泽)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四川举办修改后民诉法培训班
·海南检查机关部署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
·陕西举办全省法院民诉法培训班
·山西专题研讨修改后民诉法
·青海为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创造条件
·陕西座谈贯彻修改后民诉法

·陕西座谈贯彻修改后民诉法
·陕西座谈贯彻修改后民诉法
·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
·河北高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开庭审理标的额达1.2亿元的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发布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发布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