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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证人出庭由败诉方付费

2013-04-10 14:5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0多岁的王秀花是远近闻名的媒婆,这几天她逢人便讲:“我先后去过3次法院作证,‘发工资’还是第一次。”

    2012年10月,媒人王秀花介绍家住山东省巨野县龙固镇的张小山与邻村的姑娘刘玉娟相识并定亲。定亲时,张小山送上了彩礼66000元和金项链一条,然后二人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期间,刘玉娟向张小山提出分手,张小山说:“分手可以,但需要返还彩礼款66000元和金项链。”但是,刘玉娟却只承认收了26000元,两人各执一词。今年1月,张小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玉娟返还彩礼款和金项链。由于缺少其它证据支持,张小山申请订婚时陪同送彩礼的王秀花出庭作证。

    当时,王秀花正在青岛打工,不愿回去。“我好不容易找个工作,耽误的工钱和路费谁来付啊?”王秀花说。法官听到后,告诉她,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的费用将由败诉一方承担,请她放心。由于王秀花的证言起到了关键作用,审判长判令被告刘玉娟承担王秀花出庭作证的费用。王秀花也就成了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后在巨野县法院领取出庭作证费用的第一人。

    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物质保障,早在去年12月,巨野县法院就着手改造审判法庭,增加证人休息室、候庭室,为证人提供舒适的环境。同时,法院招录9名法警,安排法警专职保护出庭证人安全,配备专用警车接送不熟悉法庭位置、不敢到庭和不方便到庭的证人。此外,为保证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还专门配备了电脑、投影仪等视听传输设备,证人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在做好硬件建设的同时,法院还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制作新的庭审规范,出台证人出庭工作细则,制作流程图和模板,按照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通知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进行操作。在主审法官的电脑里储存着一整套庭审操作办法,新规定都用红线标注得清清楚楚,利于主审法官随时查阅。

    为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2月下旬,法院利用“公正司法为民宣传月”活动,在市中心设立法律服务咨询站,集中宣传民诉法。在立案大厅悬挂的法律宣传海报,提醒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立案时,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举证权利须知、风险告知通知书等,也提醒着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李龙)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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