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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与监所管理

2013-04-10 14:49: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强

    法治是人类依靠法律而实现的理想社会状态。法治文明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形态,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监管场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依法保障人权、安全规范管理是法治文明的体现。监所管理涉及到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侦查与羁押、惩罚与教育、监管执法与检察监督等关系。监管场所状况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从监所管理可以看出法治文明的最新发展,也体现了深层的法治文化。监所管理机制创新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在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充分展示法治文明。监所管理彰显法治文明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

    监所管理体现法制进步

    将监所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放置到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就不难看出,监所管理与法制进步密不可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法规对工农民主政权的监所设置及其职责作了专门规定。看守所是工农民主政权建立后首先设立的监所机构,是以关押未决犯为主要任务的专政机关,隶属于各地肃反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各省、县分局、各级裁判部。其职责主要是看守各种未决犯,还担负关押和教育改造判处短期监禁犯人的职责。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苏区、边区、根据地所确立了以革命人道主义、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要内容的监所工作方针和制度,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监所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管理。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令将法院管辖的看守所全部归公安机关管辖。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民政府管辖。”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并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公安监管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的公安监管制度是符合国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法治文明要求的。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公安监管部门职责、促进公安监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管工作机制改革既要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国情,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2009年以来,看守所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评价。陈卫东教授认为:“中国的看守所监管工作缔造了看守所法治的神话,在执法文明方面具有重要的典范意义。”

    监所管理体现公平正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所管理则是通往最后一道防线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监管场所既担负着维护程序正义的任务,又担负着预防和矫正违法犯罪的目的,是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从“严打”方针转向宽严相济,扭转了长期以来把司法机关当成“刀把子”,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需要,中共中央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是刑法理性的回归,也是执政智慧、和谐理念、宽容精神的体现。这对于监所管理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影响深远。司法公正是需要一个必要的时间过程来支持。羁押只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惩罚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法院一审、二审的审限,这虽然增加了监管场所的工作量,但是对于推动公正司法有积极意义。被监管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更加敏感。监管场所的执法管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担负着保障在押人员权利、防范社会危险行为、刑事正当程序运行的职责。监所管理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程序意识和尊重程序的精神。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是公民个人使自己免受来自国家的侵犯的防御工具,而监管场所则是这一防御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

    监所管理体现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由法治观念、法律制度、法治实践和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文化形态。监所管理文化是法治文明在监管工作中的文化积淀,体现的是监管民警共同的价值追求、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行为习惯、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体现的是监管场所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日益完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得到改善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公安监管部门要注重通过公安监管文化建设,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过硬公安监管队伍,从而为法治文明窗口建设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

    公安监管文化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监所管理文化要突出法治主题,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的反主流、反法治、反道德的亚文化。公安监管民警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提升法律素养。公安监管民警要提高思想力,坚守精神高地,既脚踏实地,又仰望星空,在监所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价值追求。要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加强对被监管人员法治和道德的教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纠正监区内存在的反主流、反法治、反道德的亚文化。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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