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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义深远

2013-04-10 14:46: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陈兴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一背景之下,案例指导制度定将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

    案例指导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向司法活动提供规则。由于司法活动需要大量的规则,但是仅仅通过立法机关提供规则,实际上很难满足司法机关对规则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积累规则,通过司法活动本身来提供规则,就成为案例指导制度所要承担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案例指导制度是规则产生的一种重要的模式。

    相对于通过立法活动提供规则而言,司法活动创制规则这种途径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当然我国目前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其他国家的判例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不仅不同于英美的判例法,而且也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在承接司法解释的功能。但由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并由最高司法机关来颁布的,因此它的数量是很有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很强的中央集权性质。因此这一制度目前还很难完全满足司法机关对规则的需求。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制度都不能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

    当然,从罪刑法定原则中衍生出来的法律专属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专属主义,而是相对的法律专属主义。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制度等虽然不能直接创制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提供一种认定犯罪更为细则化的规则,因此它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指导制度所创制的规则,相对于刑法规则来说是更加细则化的一种规则。因而,指导性案例既能够为司法机关处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规则,另一方面又能保持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致。

    对法学研究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颁布以后,它不仅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整个法学研究也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对法学研究的理论形态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专门研究指导性案例的论文形式会大量的出现,而且对法学教科书、法学著作、法的教义学研究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之前没有指导性案例时,在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会大量引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出现以后,学者们不仅会大量引用司法解释,而且会大量引用指导性案例,而且这些指导性案例具有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特点,所以会对法学研究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另外,法律的思维方法也会发生变化。指导性案例颁布前,当我们碰到一个疑难问题时,首先会查阅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再去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也没有司法解释,我们就去翻阅教科书。而指导性案例颁布以后,如果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时,我们就要查阅有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使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产生了变化。无论是查阅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还是指导性案例,都是在寻找规则。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后,它提供了一种规则的新来源,所以学者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不要仅限于研究法律或司法解释,还要重视研究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颁布以后,学者需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来阐发它,把与法律规定、立法精神比较相符合的那些内容阐述出来、提炼出来,使它作为理论的根据,并且对司法活动来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案例指导制度规则研究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指导案例的作用

    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关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到死刑裁量问题、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等多个问题,都是当前在刑事司法部门比较关注的重大疑难问题,也是具有社会影响的问题。这些案例的公布对于指导司法机关正确进行死刑裁量和正确认定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呈现一个规则,即使这个规则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过,但是它以一种更为形象、更为直观、更为生动的方式来呈现这个规则。

    在公布的刑事领域的这些案例当中有两个是关于死刑适用的案例。这两个案例虽然审判时间差不多,都是一审、二审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这两个案例所确定的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些具体情节,对于控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规定的界限很模糊,何种情形可以认定死刑必须立即执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做出了相应规定,比如自首、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同意和解的等情形,但是没有完整的规则体系来详细的区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因此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把握上经常出现一些差错,如应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当然也有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两个案例,都是以一种比较生动的形式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并且提供了一些规则。它以案例的方式呈现出来,必定会对处理死刑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另外,要正确处理好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制度之间的关系。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司法形式的功能,理论上应对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之间的功能和分工来做出宏观研究。例如:哪些问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来提供规则,哪些问题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来提供规则。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公布指导性案例,相信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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