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一章格外引人注目。曾参与刑诉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刑诉法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因为它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让律师辩护有望走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困境。
刑诉法实施已三月有余,“三难”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近日,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发现,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方面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详细>>
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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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有赖司法体制保障
刑事诉讼法怎样才能顺利实施,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法律实施的配套性细化规定、执法者观念的转变与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机制保障。目前看来,前两项要素已经基本具备,最后一项要素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先后出台了各自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并就部门互涉问题联合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细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立法意图,消除了部门理解的歧义,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详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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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
刑事案件有了和解途径
今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某重新回到了熟悉的课堂,他切身感觉到了自由的可贵。从案件发生到最终达成刑事和解的1年多时间里,李某如同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1年9月。李某和叔叔在一家小饭店吃饭。同在这家饭店吃饭的董某不小心把涮杯子的水误洒到李某身上。遭到指责后,董某朝李某头上打了过去,一起吃饭的岳某等人也跟了出来,参与到打斗中。混乱中,李某的叔叔将岳某打倒在地。事后,岳某感到身体不舒服,几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久,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李某及其叔叔刑事拘留,以寻衅滋事罪将董某等刑事拘留。详细>>
广东省深圳市: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3月7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两名未成年人宣布了前科封存决定并当场送达决定书,正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宝安区法院首次发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决定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按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依法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办案单位、档案管理等部门予以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为外界知悉的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玮介绍说,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而犯罪这一标签一旦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在升学、就业等人生的关键转折点上,都将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难以实现人生价值。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详细>>
四川省内江市:
审结“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3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应江前往看守所“回访”被告人廖兵。2011年8月1日,廖兵因涉嫌参与谢军被杀一案,在“清网行动”中落网。在一审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12年有期徒刑。一审时,廖兵曾提出:“公安打了我,我是屈打成招。”其辩护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临提出,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对此,检察机关提供了“反证”,医院的健康检查表、看守所的体检表证明廖兵没有伤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公函,称没有刑讯逼供。在廖兵出具“身上有伤”的线索后,公安机关称头部的伤是廖兵自己撞墙形成的,手上的伤也是挣扯手铐形成的。详细>>
·刑诉法实施有赖司法体制保障
·对不符合新刑诉法精神的解释及其影响进行总清理
·刑诉法哲学观:由“斗争”转向“和谐”
·江苏常州天目湖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纪实
·常州天目湖地区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纪实
·新刑诉法实施后多省现首例强制医疗案
·新刑诉法实施后多省现首例强制医疗案
·尊重保障人权 体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会见"
·记者体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会见”
·江苏涟水:首次适用新刑诉法公诉自侦案件
·新刑诉法促北京监所律师会见量同比升35%
·广州:全员“赶考”新刑诉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