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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2013-04-10 10:57: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月7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两名未成年人宣布了前科封存决定并当场送达决定书,正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宝安区法院首次发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决定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按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依法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办案单位、档案管理等部门予以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为外界知悉的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玮介绍说,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而犯罪这一标签一旦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在升学、就业等人生的关键转折点上,都将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难以实现人生价值。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据介绍,2011年10月,深圳市中院和宝安区、罗湖区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单位。深圳市中院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和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3月7日,宝安区法院封存记录的两名未成年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一年、两年有期徒刑,且均是缓期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宝安区法院在两名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依法对两人的犯罪前科作出封存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查询外,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罪犯本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为其出具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因此,对于被采取前科封存决定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同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其犯罪记录将不会影响其以后的正常生活。

    据介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而深圳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内容,具体有四点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之后,法院应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二是规定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亦应封存;三是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材料的封存,由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实施;四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涉嫌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其刑事诉讼材料的封存,由检察机关实施。(吴冰)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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