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每一项新制度、每一个条款变动都需要相应的人财物保障,编制、设备、执法成本都需要进一步配套完善
刑事诉讼法怎样才能顺利实施,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法律实施的配套性细化规定、执法者观念的转变与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机制保障。目前看来,前两项要素已经基本具备,最后一项要素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先后出台了各自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并就部门互涉问题联合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细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立法意图,消除了部门理解的歧义,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去年中央政法委实施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提出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实效意识、监督意识,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提出的观念转变要求,都展示出中央各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准备过程中对观念转变的重视与强调。
当前,制约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根本问题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中还存在不配套、不协调的现象。推行法治、保障人权是有成本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每一项新制度、每一个条款变动都需要相应的人财物保障,编制、设备、执法成本都需要进一步配套完善。而这些问题在法律实施的准备过程中相对滞后,以至于许多地方的政法机关是学着法律条文、转变着观念,却等着干粮下锅,国家财政、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尽早履行相应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依赖于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根子还在司法体制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百天了,总体状况良好,但在部分执法单位还存在这样或那样“打折”、“缩水”的做法,甚至规避法律、拒绝执行法律的现象。要使修改后的刑诉法更顺利地实施,就要建立起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纠正机制,让各级检察机关能够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与尊严。(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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