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法制日报》4月9日刊发《保护财产权离不开司法审查》一文,表达了对司法不介入行政拆违可能造成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力的担忧。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模糊认识需要澄清。
首先,现行拆违制度设计不仅没有忽视司法审查,而且强化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往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拆除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过去,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往往只是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实施行为,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也纳入审查范围。因而,尽管司法机关不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案件,但在诉讼程序中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更加全面,涵盖了行政机关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各个环节,无一“死角”。
其次,该文认为该项司法解释“很可能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其实是错将板子打在了司法解释身上。这是因为,城乡规划法已经赋予了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和职责,且行政强制法又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城乡规划法已经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受理拆违非诉案件,固然可以给公民更多司法保护的机会,但无疑明显构成对法律确定的司法和行政权力边界的越位,属于僭越。
由此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只不过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和精神的重申,进一步厘清了在拆除违法建筑问题上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并没有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创设。
第三,对于违法建筑未经司法认定就予以强制拆除极易导致事后救济落空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是多余的,因为,法律已经设定了一定的“隔离墙”。这个“隔离墙”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不能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方可启动强拆程序。这就是说,在第一次认定违法建筑时,当事人在60日的复议期限和3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既阻隔行政强拆程序,又依法救济自己的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只有当事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审查才有作为的机会和空间。
其实,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中当事人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救济途径和手段。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从未离开过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保护财产权离不开司法审查》一文作者的种种担忧,实际上更多是对行政机关不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顾虑。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又能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责,那么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就不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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