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天之内,三条人命,事发湖北巴东、河南中牟、四川西昌。都是惨烈的碾轧,都是农民倒下,都无例外引发了舆论沸腾、众声喧哗。
不一样的是,当地所给出的事件定性。“湖北巴东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河南中牟事件”中的责任人王胜东则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在四川西昌,官方对事件出具的说法,目前还是“意外死亡”。当事人家属则反映,事件发生后,推土机驾驶员不知所终,其身份也一直不明。
当然,今天的“意外死亡”未必就是最终的定论。“河南中牟事件”发生26小时后,当地政府也曾宣称这一事件是“弘亿农业科技公司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这一消息再次引爆舆论,挑战常识的官方口径引来吐槽无数。媒体不认可这一定性的理由在于:一辆车速有限的铲车,开到了死者的承包地上,肇事司机本应有着充分的预判时间和应激反应能力,意外从何说起?
且不去追问河南中牟的官方口径,是基于何因就从“意外事故”转变成了“涉嫌犯罪”,它毕竟还是改了。司法主导的刑事调查总好过行政部门的“自弹自唱”;舆论倒逼之下的依法调查总好过将违法进行到底。
依法处置其实是类似事件的标准善后程序。征收也好,拆迁也罢,民事侵权也好,刑事犯罪也好,都得回到法律框架来给当事人和围观者一个说法。
进而言之,那些刻意乱定性、乱披露的“官方口径”,不但于事件的平息无益,于法治建设更是背道而驰。试图通过给足补偿来捂住被害方家属的嘴,实则是对司法调查的干扰。这事要放在好多国家的法典上,都可能面临“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对于业已发生的个案来说,政府要依法善后,而不是依强势一方来善后。政府不是责任方的代言人,更不能自发自觉地站到强势的加害方来“善后”被害方家属。嫌疑人可以用“意外”来为自己辩护,政府却不能过早地以“意外”来给事件定性。
事件发生了,善后要依法;事件还没发生,预防纠纷也要依法。对于这三起惨烈的碾轧事件来说,最好的预防其实是在加害人进入被害方的所有权领地之前。以征收为例,既然村民不同意征收协议,“征收”就无法进行。一个公司也好,政府的拆迁机构也好,在法律上无权进入村民的领地。还是那句老话,“我的东西,我不给,你不能抢”!
若是征收人在没有征收协议时,强行进入村民的地盘,这无异于抢劫,至少是非法侵入。常态化的法治应支持被害方的报警,而不是支持闯入者。物权法不认可“生米煮成熟饭”,任何强抢强占的行为,都应在法律面前止步。如果它不止步,司法机构就应以强制力来介入,并强令加害方停止侵害。
因为对征收人违法的漠视,从而纵容了征收人要变本加厉以行动谋利益。遏制此类现象,当推法治尽早介入征收纠纷———这既需要一个能独立办案的司法机关,又需要坚守正义的舆论监督。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