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担任辩护人为儿子辩护
宁波江北:“试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首次“试水”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一起盗窃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2月,该院办理了一起在校生盗窃同学财物案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遂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五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作了告知,并准备通知有关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然而,嫌疑人的父母却流露出了顾虑之情,他们一方面不希望更多的人知道儿子的事,另一方面觉得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非常明了,担心指定的律师不过是走过场而已,遂咨询检察官可否不请辩护人。检察官告诉他们,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辩护人,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检察官了解到该嫌疑人的父母均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应该能够胜任辩护人的角色,便建议他们如果自己愿意,可由其中一人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接受了建议,该案遂由嫌疑人的父亲担任辩护人、母亲担任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检察官通过全面的社会调查,并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依法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从实施效果来看,监护人担任辩护人,一方面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深切感受到了家人的关爱和期盼,增强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节约了法律援助资源,缩短了诉讼周期,减轻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悬而未决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更有利于他们走出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上级检察机关也肯定了这一做法,认为这既是对惯常思维的突破,同时又保障了刑诉法中易被忽视的“监护人可以担任辩护人”规定的实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了一条平行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渠道。
当记者问及是否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力推广此做法时,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这种做法目前取得的效果比较好,但是在适用上,我们还是比较慎重的,毕竟充分维护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根本目标。实践中,我院会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同时积极保障监护人作为辩护人时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提出由监护人担任辩护人的,我院也会结合案件情况及监护人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认为由律师担任辩护人更为妥当的,会向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提出建议,并做好解释说明。”
(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郑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