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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 法治工商建设再上新台阶

2013-04-09 16:35: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工商时报 

    2012年11月至12月,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46个副省级以上工商机关同步开展了行政执法大检查。2013年1月,总局抽调部分省级工商局法制处长组成3个抽查组,对重庆、贵州、河南、湖南、江苏、安徽6个省市工商系统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抽查。2月26日,全国工商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31个省级局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付双建出席会议并讲话。4月1日,总局党组听取了2012年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现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2012年法治工商建设取得的成绩

    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紧紧围绕“法治工商”这个目标和“依法行政”这条主线,突出制度机制开拓创新,加强依法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强化立法立规效能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着眼顶层设计,工商行政管理立法立规工作迈出新步伐。总局全力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法律修改进程。目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已列入全国人大2013年立法计划;《广告法》修改在2012年取得实质进展,并计划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去年,总局审议通过了《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规章,同步启动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开展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工作。

    二是着眼各地实际,工商地方配套立法取得新进展。根据各地报告统计,2012年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出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7件(广东5件、上海3件、贵州2件、深圳2件,河南、湖南、天津、北京、长春等各1件),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无照经营查处、合同监管、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等领域,为工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促进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其中,《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条例》、《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规定》、《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具有一定创新意义。

    三是着眼质量提升,工商立法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全系统基本建立了由法制部门、业务部门、基层工商机关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立规工作机制。自2010年以来,总局有9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去年,总局完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深入开展了《商事登记法》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将科学民主立法向前后两端延伸。云南、湖南、江西等地工商机关起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也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杭州市局对《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广州市局就商事登记和企业监管制度改革开展了调研论证。

    四是着眼内在统一,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河北、重庆、山东、广西、南京、厦门等地工商机关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的具体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内容等合法合规。浙江、陕西、福建、西藏、哈尔滨等地工商机关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重新向社会公布,维护了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强化规范执法行为效能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进一步树立。

    一是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各级工商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突出对重大决策行为的规范,促进了行政决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湖北、厦门、沈阳等地工商机关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湖南、青海、内蒙古、吉林、广西等地工商机关建立健全了党组议事规则、行政议事规则、重大案件集体研究、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北京市局成立了案件复核委员会,全年复核8件罚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哈尔滨市局建立了重大决策专家顾问团论证、特邀监督员座谈等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目前全系统已有255988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上传总局执法证信息管理数据库,初步实现全系统执法资格信息的动态管理。福建、海南、江西、陕西、云南等地工商机关探索建立了执法办案人员业务级别评定、企业注册官、案件主办人、首办责任制等制度,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陕西、上海、大连等地工商机关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执法人员在各项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准则进行了明确。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各地工商机关在动态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等工作的基础上,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不断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北京、河南、安徽、大连、济南、西安等地工商机关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杭州市局历时8年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个规则和30个标准,构建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规范体系。福建、江西、浙江、宁夏等地工商机关制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

    四是严格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去年以来,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统一使用总局制定和修订的新版法律文书,严格把握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据统计,重庆市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12.6%,青海省局下降30%,上海市局下降了1/3左右,行政强制行为更加审慎、规范。

    五是严格防范执法风险。各级工商机关加强了对执法风险防范的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规范相关行政执法行为。黑龙江、陕西、河北省局对执法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出台了防范执法风险的实施意见。辽宁、安徽、江西、成都等地工商机关针对职业投诉人逐渐增多的新情况,出台了规范投诉申诉举报工作指导意见和程序规定。天津、新疆、甘肃、四川等地工商机关分别出台了规范企业注册、协助执行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武汉市局发布了《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对12类疑难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指导。

    (三)强化机制创新效能建设,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行政指导工作自2009年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以来,有力促进了工商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2012年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行政指导程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提高行政指导效能。据统计,2012年青海、重庆等地工商系统,通过行政指导处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执法办案数量下降,但罚没款金额上升。黑龙江、辽宁、浙江、天津、广西、西藏、山西、宁波等地工商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指导实施商标战略等,较好地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杭州、广州等地工商机关加强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工商机关加强工商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北京、贵州、深圳、沈阳、青岛、广州、长春等地工商机关建立了案件管理系统,覆盖了行政处罚案件案源、立案、调查、核审、结案、执行和复议、诉讼全过程,同时融入了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计分析等模块,全面提高了办案质量。甘肃省局打造“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服务模式,提高了登记注册效能。

    三是两法衔接工作取得突破。从纳入统计的案件类型看,2012年全系统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648件,比2011年增加了40%,涉及公平交易、打击传销、食品安全、合同违法、假冒商标等领域。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解决不愿移、不会移、不能移的问题,总局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涉案物品的处理、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等11个基层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作出规定。各地工商机关普遍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等衔接机制。河北省石家庄市局实现了工商、公安、检察院三方联网。宁夏区局实现与区检察院执法信息网络共享。河南省安阳市局通过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得案源19件,并在此基础上协助省局查办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青岛市局分别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会商、重大复杂案件诉前评审、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互通互审制度。

    四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地工商机关探索运用行政调解手段,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天津、四川、江苏等地工商机关成立了专门的行政调解中心,处理消费争议等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江苏省工商机关尝试开展了执法监管争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行政许可争议调解和行政强制执行调解。沈阳市局出台了《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信访、调解、复议等行政争议处理程序。西安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的实施意见》,力争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强化执法监督效能建设,执法过错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是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听证制度。据统计,2012年全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728011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237772件,在核审完毕的1222032件一般程序案件中被变更、撤销13288件,约占核审完毕案件的1.1%;属于听证范围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1830件,在听证完毕的1502件中被变更、撤销365件,约占报送听证完毕案件的24.3%,有效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2012年全系统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798件,同比增加145件,其中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127件,占已审结案件的7.1%,切实规范了执法行为,化解了行政争议。

    三是加大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力度。2012年总局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为地方工商机关开展法治工商建设、申报和评价提供了依据。黑龙江、湖南、广东、山东等省级工商机关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提高依法行政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比重。湖北省局注重典型推动,根据考核结果授予6个市州局“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是提升执法检查效能。各地工商机关通过案卷评查、案件回访、案件督办等,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推进执法检查日常化,提升执法检查效能。山东、山西、吉林、新疆、广东、哈尔滨、青岛、武汉等地工商机关全面开展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对优秀案例进行奖励和推广。内蒙古区局全面实行案后回访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率达到95%,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倒查。四川省局出台了《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大要案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了大要案的办案质量。厦门市局全面推进以“理权、规权、亮权、督权”为体系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强化执法行为全程监管。

    五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机关通过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信息公开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西工商系统全年共有1885人向6904名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河南工商系统有26469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信息在河南省法制网进行了公示。湖南省局制定了《市场违法行为公示办法》,云南省局出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示查办的案件信息。西安市工商机关聘请1285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效能建设,工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

    一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实施“领导人才培训工程”,2012年各地方局组织厅局级领导干部学习563人次,组织处级领导干部学习35207人次,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海南省局制定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局出台了《全省工商系统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规定》,把干部学法用法的效果与提拔任用相挂钩。

    二是扎实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在培训中的比重,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局利用视频形式举办了全系统依法行政知识讲座,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通过视频系统授课。2012年全系统共开展培训49164班次,共培训1018399人次,提高了工商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南京、济南市局采取订单式、自助式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三是加强法制队伍建设。2012年总局行政学院举办了第一期全国工商系统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全系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家型人才75人参加了培训,为启动总局法制人才库建设奠定了基础。内蒙古区局委托总局行政学院开展了3期分管领导和法制骨干轮训,共有800多人参加了培训。江苏、贵州、甘肃、济南等地工商机关实行法制员委派制度,由各县级局采取竞聘、考核的方式向基层局所委派法制员。广东省局组织编写了《法制机构工作指引》,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局出台了法制员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了法制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调动基层法制员积极性。

    四是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2012年总局机关首批共56人获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目前,浙江、福建、吉林、上海、湖北、辽宁、天津、河南、贵州、海南、北京等11个省市工商系统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全系统有公职律师500余人。

    五是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要求,通过开展“六进”活动、运用现代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工商行政执法营造了良好环境。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当前法治工商建设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是法治工商建设推进程度还不均衡,有的地方领导机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工作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二是制度建设在一些领域还存在不够精细、相对滞后、职能界限不清等问题,这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网络等新兴市场监管等领域表现比较突出。

    三是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申诉、投诉、举报、信访的处理机制不够顺畅,处理程序不够规范,因此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有的地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够严谨,法律文书使用不够规范,强制措施期限计算不够准确。

    四是基层依法行政效能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基层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办案能力不适应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监管等工作需要。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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