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实践的启示

2013-04-09 16:22: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甘肃日报 

    尝试:评估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

    这是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

    谈及开展此次评估活动的目的时,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福寿表示,建设法治社会,不仅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应关注法律、法规制定后的实际运作状态、所取得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以此来促进地方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法规实施效果的不断提升,并最终提升立法质量。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此次选取的评估对象是《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1993年5月颁布实施,2000年9月曾进行过修订。之所以选该《办法》作为评估对象,是因为其制定时间较早、调整社会关系相对单一、法规实施前后效益对比明显,且已列入了2013年修订计划。

    由于是第一次开展法规后评估工作,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多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委员会,制定了详尽的评估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和内容,并在评估的方式方法上做了一些尝试。评估工作围绕《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立法技术和地方特色情况、实施的效果以及与新形势、新情况的适应性等问题展开。同时通过媒体发布消息,引导绿化承包单位、个人、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评估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科学评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努力,兰州市立法后评估委员会终于在2012年底提交了一份沉甸甸的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从法规实施情况看,《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在加快南北两山生态工程建设步伐,有效管理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资源,巩固和提高南北两山开发建设成果,维护南北两山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报告同时指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护资金严重不足,两级工程指挥部直管的74%林地目前执行的管护费用标准是十几年前定的,《办法》对管护费用标准的增幅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部分绿化承包单位资金投入不足,管护工作不力;社会公众对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的关注度有减无增,新的绿化承包单位难以引进;《办法》对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机制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政府投资责任却没有作出规定;南北两山水利工程改造、防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大;南北两山缺失专门的执法队伍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办法》对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权责并未作具体规定等。

    评估委员会因此建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重管理和权责分离的问题;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要从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更加有效的配套制度措施;明确政府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南北两山生态工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修改有关条款。

    意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分析了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了解了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了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总结立法经验,并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

    修改完善法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在张福寿看来,此次立法后评估的结果是重要的,但过程更为重要。张福寿说,因为是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所以关于评估的主体、程序、内容、方法以及评估指标等都还在摸索过程中。尽管如此,这次评估仍然是兰州市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次有益探索,张福寿表示,他们将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逐步探索完善立法后评估的工作机制,建立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全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

    从深层次来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还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张佺仁认为,我国近年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但相对而言,执行情况并不十分理想,乃至于出现了一些所谓的“观赏性立法”。学术界虽然有一些理论探讨,立法部门也经常开展执法检查,但由于缺乏一种规范化、长效性的制度支持,许多执行中的问题仍不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因此,开展立法后评估就是要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以对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可接受性以及规避执行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立法跟踪评估无疑会有力推进立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刚凌教授提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立法的开放程度相对较弱,社会参与相对不足,还没有形成立法机关和社会互动的格局,从而造成了有些立法脱离社会实践,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难以被遵守和执行。而立法后跟踪评估通过对相对人,尤其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调查、对法律实施的评价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公开,可以促使更多的人关注立法,积极参与立法,从而得以在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推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思考:立法后评估需要回答的问题

    有专家指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即将进入“后立法时代”,即中国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任务将不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的废、改工作。由此,被称为“二次立法”的立法后评估,应当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

    但既然是“二次立法”,就必然要面临与立法类似的共性难题

    首先,由谁来评估更加合适?一些专家提出,“立法回头看”由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己主导,属于“内部评估”的范畴,忽视了更为重要的“外部评估”,这将使最终的评估效果大打折扣。应该培育立法评估方面的社会中介组织,并逐渐由立法部门和政府外的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承担评估工作,以改变目前政策法规评估的体制性弊病。只有保证评估组织的超脱地位,才能有效地保证评估工作不受干扰,实现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其次,评估法规质量好坏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而言,评价一部法律法规的好坏通常要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是执法后的效果。它包括所立法规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推动作用,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和执法者的积极性。二是执法成本。主要是看执法成本是否合理,成本是否大于效果。三是社会公众的反映。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能够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自然公众就会认为它是部良法。标准没错,但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的效果并不是立竿见影的,有一些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

    再次,如何看待评估的成本?显然,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收集浩繁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经费的充足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评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在现阶段评估性中介组织尚不发达的现实下,立法评估仍需要立法部门解决评估资金的来源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但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任重道远。人们期待着通过立法后评估这一形式,进一步探索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新途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而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云南:探索地方性法规清理常态机制
·甘肃兰州:立改5部环境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办法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天津:首部人体器官捐献地方性法规将实施
·河南人大代表:尽快出台儿童福利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三个地方性法规3月1日施行

·贵州省三个地方性法规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