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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选择性司法公开”说“不”

2013-04-09 09:30: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也应当看到,司法公开的力度和范围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有较大的距离,其中“选择性司法公开”阻挡了司法公开前进的步伐,尤其遭到公众诟病。

    “选择性司法公开”表现在案件上,就是对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因为“敏感”、“有影响”等原因而不予公开开庭,因为担心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不愿公开开庭,更不要说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了,而这些“敏感”、“有影响”案件恰恰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越是不公开,越容易受到猜疑。“选择性司法公开”还表现在厚此薄彼上,有的仅仅是选择极小一部分精心挑选的优秀判决文书上网,而绝大多数本该公开的文书被束之高阁。有些法院持观望态度、被动性司法公开;更有个别法院,凡是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的事项就积极公开,如“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等,而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就很少、很不情愿公开。这些法院常常是上级检查就应付一阵子,没有统筹规划,更没有全面贯彻司法公开的时间表。

    无论是哪种方式的“选择性司法公开”,归根结底,都源于司法公开意识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对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可在网上公布。为了保证各级法院有章可循,又公布了25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各级法院一定要在公正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坚决去除“选择性司法公开”,通过司法公开展示自信,以此赢得他信,进而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

    公正是公信力的基石。公信力的根本来源在于人民群众的感知和评判,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产品“供给”与民众“需求”之间的“匹配”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越透明,社会越能够监督司法,公众就越对司法增加信赖,司法就越具有权威。

    “阳光司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停顿,也不能止步。”让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关注司法个案来关心公平正义的问题,让司法公开成为人民法院走近群众、获取民意支持的强有力手段,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社会各界从司法公开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徐永忠)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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