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杀人案曲终人散,云南省高院再审撤销了原终审的死缓判决,改判死刑。而由此案,引发社会公众对被害人家属在案件审理中权利保护的关注。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的潘志东律师告诉记者,类似李昌奎一案中,被害人家属都不知道二审开庭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
被害人家属
常缺席二审
9月初,记者在某法院旁听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并没有见到被害人家属的身影,被害人一方并未得到二审开庭的通知。
潘志东律师告诉记者,类似的情况很多,原因也很复杂。比如一些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仅仅是量刑是否恰当的问题,那么二审有可能只是书面审理,然后直接二审宣判,法院也就不会通知被害人一方。
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那就是被害人家属在一审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们就是诉讼参与人,法院必须通知他们出庭。但是,如果被害人家属对一审的民事判决结果较为满意,并且不提起上诉,那么在二审时,被告人只就刑事部分上诉的话,被害人家属就不再是诉讼参与人,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开庭通知。
而当被害人家属事后提出质疑时,司法机关往往有《刑事诉讼法》作为盾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的工作中的第四项规定:“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结合该法第82条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无论是从字面意义上看还是运用相关方法解释,法院应当传唤的都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近亲。
被害人家属有时很无奈
“我知道有个案子,法院判了之后,被害人家属没拿到判决书。家属去法院要,法官不给,说家属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给。家属又去找检察官,检察官说案子是法院判的,想要判决书得找法院,找检察院干什么?”潘志东说,结果就是家属被踢皮球,要份判决书都很难。此外,一些被害人家属想复印案卷材料,都被拒绝。
而在李昌奎一案中,被害人家属的遭遇正是如此。被害人家属王廷礼在一审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参加了庭审,拿到了判决。但是,二审时他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于是,二审法院没有通知他开庭的消息,而且二审判决书也没有给他。王廷礼还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判决结果,找看守所的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改判为死缓,被害人家属却对此并不知情。如果不是舆论的压力,此案很难提起再审并且再次改判为死刑。潘志东律师表示,这体现出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对等地位。被告人因为要被国家机器追究责任,因此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而被害人家属则不行。司法体系的设计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为被害人行使起诉的权利,当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时,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害人家属就无计可施了。
背景链接 一个案子改变了立法
日本曾经也发生过一起和李昌奎案相像的案件。1999年4月18日,23岁的家庭主妇本村弥生和她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在家中遇害,作案人是年纪刚满18岁零1个月的高中毕业生福田孝行。
一审、二审,被告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受害人的丈夫本村洋在电视上出面,控诉司法的不公。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者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者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被害者及其家属摒除在外。”时任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看过本村洋的电视发言后表示:“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支援和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在他去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和《改正检察审查会法》3个法案在国会得到全数通过,为被害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提供了更多的权利。
如今日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用只坐在旁听席上,他们终于能够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在量刑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据腾讯网)
被害人家属都有哪些权利?
“其实被害人家属的最主要权利,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还是以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当然,被害人家属也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
潘志东律师介绍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家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部分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对被告人发问,不服判决的话,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交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用交。
被害人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不服不予立案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办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被害人家属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
能否赋予被害人家属更多权利?
潘志东律师介绍说,其实很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问题,但是在释法上做得不好,另外在保护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做得也不够好,导致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满,认为有黑箱操作。
像去年10月开始试行的量刑建议程序,法院在审理刑事案时,在原先的程序之外,增加了量刑答辩环节。但是,量刑答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发表量刑意见,唯独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发言权,只能向控方提出量刑建议,但能否采纳得由检察院决定。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倒是能通过被告人提交被害人的谅解书。反过来,要是被害人不愿意谅解被告人,要求法院从重量刑,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在法庭上发言的机会。这难免让很多被害人认为,“量刑答辩”只对被告人有利,从而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另外,被害人一方与公诉机关在执行控诉职能上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诉机关的控诉是主线,被害人一方通过对公诉机关的配合来行使自己的控诉职能。但是,在公诉机关懈怠控诉,或者一审判决过轻,公诉方又不提起抗诉时,被害人一方能否提起上诉?潘律师认为,这也是值得法律学界探讨的一个问题。(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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