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1年和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497件和461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1.18%和19.62%,平均约15%的案件以解除婚姻关系结案。但庭审中法官发现存在假离婚现象,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需引起重视。
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提出的离婚原因不明确,无实际矛盾;庭审时当事人态度平和,庭审后常伴有催办现象;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一方要求负责清偿所有债务。
经研究发现,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规避房税调控。买卖双方通过各自先离婚,然后卖方房主与买方异性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后再离婚,房屋归买方异性,最后买卖双方夫妻各自复婚。
恶意逃避债务。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假离婚协议将家庭全部财产转给夫妻另一方,自己负责清偿全部债务,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违规超生二胎。为达到超生目的,女方怀孕时假离婚,孩子生下后再复婚。或者离婚后女方先与他人结婚,仍与前夫同居,孩子生下后与现任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
申请购买住房。一些中低收入家庭夫妻离婚,使夫妻一方成为无房户后申请经济适用房,待成功后复婚。还有的当事人通过假离婚,一方无房后以首套房申请贷款。 骗取拆迁利益。随着京福高铁、宣纸文化园扩建、经济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加快发展,因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当事人便“紧急”离婚,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增加法庭警示。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警示,详细介绍计划生育政策、告知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等,以打消当事人通过假离婚而达到非法目的的企图。 加大审查力度。严格以“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加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要当事人说明合理原因。
完善文书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建议在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中,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或“本案调解书不得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加强协调宣传。与婚姻登记机关、计生委、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结案后,若查证确实为假离婚者,要向当事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加强信息通报,让当事人知道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建立完整体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健全完善协议离婚效力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惩治体系,从制度上阻止假离婚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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