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机制如何进一步创新
■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试点投诉处理机制、羁押巡视制度改革
看守所管理机制如何进一步创新?如何与新刑事诉讼法有效顺畅对接?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承办的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暨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研讨会在宁夏银川召开。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等80余人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实地观摩了宁夏青铜峡市、吴忠市两个看守所的改革试点成果,并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涉及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的实践试点、推进与完善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与会领导与专家学者对近年来看守所管理创新发展取得的成效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八项基本要求给予充分肯定,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道路形成了基本共识。
看守所管理机制不断创新
更加安全、更加保障人权、更加公平正义近年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积极推进看守所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机制、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机制、接受监督机制等多项机制的创新。在安全管理方面,看守所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警务制度,构建在押人员风险评估、分别管理制度,聘请心理咨询师等;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取消带有惩罚性的日常活动安排以及歧视性的标语,倡导营造温馨的监区环境,推行在押人员视频会见,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向视频会见和留所服刑罪犯双向视频会见,并实现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集中羁押制度;在诉讼活动保障方面,推行律师网上、电话预约制度,设立接待大厅,公布联络电话,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对违法诉讼行为进行制约等;在接受监督方面,规范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责任,构建羁押巡视机制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公安监管场所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律师会见、家属会见预约平台;推进监管场所“阳光工程”创建,积极探索监管场所整合,实现视频会见,改革和探索监所医疗工作,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所管理;推行单人单铺制度,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设立礼拜室,试点探索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羁押巡视制度等。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稳步推进
试点单位的投诉案件数均有大幅提升
在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中,试点单位都出台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就投诉主体、投诉方式、接受投诉处理的主体以及对投诉的调查、处理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进行了规范;成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委员会,聘任投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加大制度宣传,履行投诉处理告知义务。
在具体的工作机制方面,各试点单位都有不同探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谈话方式获取在押人员投诉;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创造性地设置了投诉评估制度,实现投诉分流;吴忠市看守所则推行秘密投诉办法,保障在押人员隐私权。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各试点单位的投诉案件数都有大幅度的提升,对于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员的满意度非常高。
推行看守所羁押巡视制度
解决被羁押人员在生活、人身与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宁夏中卫市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等试点单位制订羁押巡视员巡查工作细则,确保羁押巡视制度规范有序进行;构建有力的组织保障,成立巡视员办公室,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巡视员的选任工作,加强巡视员的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巡视员的巡视技能与水平。
自试点以来,羁押巡视员在宁夏中卫市看守所进行了86人次的巡视工作,访谈被羁押者32人,提出被羁押人员在基本生活、人身与诉讼权利保障以及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9件,已经解决17件,剩余2件目前正在解决之中。
看守所管理工作进入创新发展新时期
由单一管理走向综合治理,由封闭式管理走向开放透明,由单纯确保安全走向安全与文明并重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向与会代表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理论和实践体会。他在发言中指出,从2009年以来,我国公安监管工作注意吸收、借鉴理论和学术研究成果,在执法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行,通过不断创新改进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逐渐走出一条新路子。
目前,看守所管理工作已经由单一管理走向综合治理,由封闭式管理走向开放透明,由单纯地确保安全走向安全与文明并重,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时期。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还在不断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八项基本要求。
赵春光说,结合近几年特别是贯彻执行刑诉法的实践,中国看守所应当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安监管创新发展之路。实践中,中央综治办充分肯定现行看守所管理机制完全符合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公安部的历任主要领导和部党委都非常重视看守所监管工作,现任部长郭声琨对包括看守所在内的公安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把监管场所建设为安全规范管理、展示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
此外,全国公安监管部门积极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通过组织培训、考试等形式转变执法人员理念,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坚决完成法律和政策赋予看守所在人权保障等方面的神圣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在保障刑事诉讼法顺利进行特别是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相关链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八项基本要求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公安监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2、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
3、教育、感化、挽救被监管人员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
4、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5、坚决杜绝“牢头狱霸”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
6、符合公安监管工作规律、科学规范执法行为的信息化是公安监管工作的“第一警力”;
7、良好的基础设施、装备及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条件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保障;
8、完善的监督检查、责任查究机制是公安监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专家评价】
专家学者对公安监管工作
给予充分肯定
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看守所不断创新管理观念,提高了在押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促进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取得长足进步,发生极大变化,远远超出我们局外人的想象,表现出公安机关极大的政治勇气。可以说,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改革,极大地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也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素材。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公安监管过去相对封闭单一的管理模式被打破,引入外部监督,变得公开、透明,监管部门还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和有合理性、正当性、有效性的东西。公安监管制度的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守所问题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由过去存在问题、封闭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从2006年起关注看守所改革到2009年再到今年,看守所改革试点从吉林辽源到安徽芜湖、宁夏银川再到山东蓬莱,已逐渐走出了一条不断规范化、制度化、日趋成熟的道路。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公安监管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阶段,方向明确,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创新发展道路,明确了八条基本要求,改革措施得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近几年看守所工作改革力度很大,应予充分肯定。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共同构成立体交叉的“组合拳”机制,大大提高了公安监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和加强司法保障的问题。要加强司法保障,就必须进行执法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目前的看守所改革创新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公安监管工作注重“两保障、两并重”,既保障刑事诉讼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律师会见与办案讯问并重,成效很大,令人振奋。这体现了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公安监管部门将改革创新措施建立在创新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由自在行动转化为自觉行动,进一步把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冀祥德研究员:看守所工作机制实现的转变和创新,都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有效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创新因为围绕看守所的法治功能展开,所以能够取信于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王守安所长:国家法治水平主要体现在监管场所,尊重人权是法治社会水平的集中体现,最有说服力,其实质则是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是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一项重要创新。实践中,公安监管工作非常复杂,面临的压力非常巨大,是外人难以体会的。公安监管部门主动推行机制改革,体现出极强的革新勇气,理念令人敬佩。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通过我所在全国各地受理的刑事辩护具体实例,可以真切感受到看守所发生的明显变化。目前,公安监管民警的执法意识、服务意识大大增强,律师会见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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