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合法债务,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结果因维权方法不当触犯了刑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庄腾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庄腾是福建人,在湖南省长沙县开木制品厂。去年5月,谢某来到庄腾的木制品厂购买了价值21万余元的木板。谢某支付了7万元后,余款迟迟未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同年6月27日,庄腾得知谢某到广西贵港的消息后,立即从湖南赶到贵港,于次日上午伙同方某(另案处理)将谢某带到贵港市一胶合板厂,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归还所欠货款。同年6月29日,庄腾通过电话主动向湖南省长沙县春华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将把谢某带给警方。次日凌晨,庄腾因当日是星期六而未去派出所,而是将谢某带回了湖南,关在自己的木制品厂里继续拘禁。同年7月1日2时许,谢某被公安人员解救。
(蔡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