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共同制定《2013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行动工作方案》,联合组织开展了2013年“护校安园”行动。
一、确立“四个提升”目标。即,通过2013年“护校安园”行动,进一步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着力解决突出安全问题,全面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实现“进一步提升校园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校园周边治安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校园安全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各部门工作协作水平”的“四个提升”目标,严防涉校涉园恶性案事件的发生,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感,维护校园长期安全稳定。
二、采取“五个强化”措施。即,进一步强化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动员,全面形成校园安全合力;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堵塞校园安全漏洞;进一步强化“三防”建设,着力筑牢校园安全屏障;进一步强化高危人员管控,切实降低校园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周边巡控,不断织密校园安全网络。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等部门,加大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公安机关要及时排查涉校涉园矛盾纠纷,协调做好化解、稳控等工作;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清理整治力度,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密校园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及高危人员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综治部门要协调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和村校联防等工作,组织实施校园安全工作综合治理考核。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班、托管班,由综治部门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公安机关要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检查考核标准》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检查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教育部门要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综治考核评价体系;综治部门要根据中央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考核及“平安校园”创建考核等有关要求,统筹各部门考核项目,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同时,对校园内部因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或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教育部门领导及校长、园长责任;对因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案件频发、重点人漏管失控,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民警责任;对因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依法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