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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法官首次轻点鼠标“送”传票

2013-04-07 14:35: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法制报 

    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后闹上法庭,可由于案件的原告代理人身在外地,无法及时领取传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尽量缩短办案时间,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给原告代理人发送了传票。据了解,这是太原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电子传票”。

    今年2月26日,迎泽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案情大体是这样的:太原市一家贸易公司有一处闲置房产,与男子张某达成了房屋出租意向。贸易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张某,但张某租房不久后,贸易公司又不打算继续出租了,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张某并不同意。他说,自己装修房屋花了几十万元,贸易公司应予以赔偿,而贸易公司则认为,张某在承租期间损坏了房屋,还向张某提出索赔。纠纷发生后,贸易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

    立案后,法官分析诉讼材料,感觉此案调解处理效果更好,于是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领传票,并分别就调解一事征求意见。然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当时出差在外,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返并,如果等陈某回到太原再领取传票,或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传票,不仅费时、费力、费财,还会影响办案速度。据此,办案法官打电话征得陈某的同意后,根据陈某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了“电子邮件传票”。当天,法院便收到了陈某回复的确认邮件,陈某在邮件中还表示同意调解,并对法院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的做法表示赞赏。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郭 晶 赵晓燕) ■法官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按照传统的送达方式,以往的纸制传票都是要由法警、书记员或者法官,按照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上门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无法确定被告人的地址时则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不仅占用了承办法官或法警大量的时间,同时有些情况下,由于地址的不准确等原因,还容易导致传票无法及时准确的送到被告人手里,从而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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