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之策

2013-04-07 09:41: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民主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司法价值理念,而现代陪审制度则是鼓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保障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就陪审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参审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则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言、合而不议”等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改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固有顽症,提出完善发展之策,使之能够真正推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由精英化走向平民化

  陪审制的本质是司法民主,体现司法的大众化与平民化。而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则体现出浓厚的精英化色彩。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仅有5%的民众符合要求,这就意味着只有5%的精英才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无论是陪审团制度非常成功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奉行参审制的法国、德国,陪审员的资格与选民资格大体相同,没有规定陪审员必须是法律专业人员或是学历较高、职业特殊的精英人士。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该进行“去精英化”设计,学历的高低、职业的差异不应当作为判断人民陪审员是否适格的标准。应当选用生活经验丰富且具有天然正义感的民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允许基层法院在辖区内所有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中选任陪审员,应当限制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等“精英人士”担任陪审员。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选任“平民法官”的做法顺应司法大众化的要求,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亲身参与“陪审、陪调、陪执、陪访”的全过程,这样能够有效促使纠纷化解、达到息诉息访的良好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由常任制转为随机制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用的是常任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该《决定》虽然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要随机抽取”,但是在实践中却大量出现“职业陪审员”或“常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常任制不仅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而且为潜在的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

  法国著名思想家路易斯·博洛尔(Louis Proal)在其《政治的罪恶》一书中提出,“陪审团具有一种使自己成为不可或缺的品质特征:它是独立而不受约束的。”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性的机制应该是随机制,而不是常任制。1968年美国《联邦陪审员挑选和服务法案》就明确规定陪审员的随机性选任原则,由陪审团专员通过计算机程序从地方居民的纳税登记表、汽车驾照登记表或是选民登记表中随机抽取候选陪审员名单。这样可供选择的候选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涵盖了该司法辖区内各行各业的公民。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户籍登记的基础上放宽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避免“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使更多的民众能够参与到法制建设中。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双轨排案制就具有启发性意义,对于一般类型的案件由电脑随机选取人民陪审员,确保人民陪审员均衡地履行职责;而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有计划地安排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例如涉及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就选任有丰富医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陪审。其身份既是医务工作者,又是人民陪审员,用医学专业知识化解当事人的疑虑,消除其抵触情绪,一方面达到息讼解纷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由同权断案转为职责分工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采用的是“同职同权”的职权配置模式,在这种职权配置模式下,人民陪审员被称为“无袍法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职责。然而,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没有经过系统专业培训,不具有专业的法学素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求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同权断案、同履其职,容易导致证据采信无从下手和法律适用无从判断等诸多问题。

  只有厘清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才能发挥其替代性纠纷解决功能,实现社会大众的评判标准与专业法官的法律思维有效互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应定位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依靠其生活经验、社会阅历、理性良知认定事实,以常识常理、道德良心参与陪审。在这些方面,职业法官并无天然优势。而法律适用则需要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职业经验作为基础,也只有专业法官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无需染指,更不能涉足。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由随性化走向制度化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最终取决于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尊重程度,取决于法官是否为人民陪审员与之共同行使审判权提供实际的条件与可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就愈加重要。香洲区法院的相关做法值得借鉴:制定陪审员的任免和退出机制,简化陪审员的退出及增补程序,使不能发挥作用的陪审员可以随时退出,也可以使那些愿意参加陪审、有能力和热情的民众及时加入;强化陪审员的陪审义务,不宜设定强制陪审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缺席陪审的,给予惩戒,但也应允许陪审员依正当理由豁免陪审义务;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等内容的管理制度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障以及经费保障机制等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突出抓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工作,不断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进。”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制,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践行司法民主,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刘 霜)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江西吉安法院“用好 用活”人民陪审员制度
·海南高院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建议
·云南镇康县法院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
·最高法院将调研人民陪审员制度
·安徽太湖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湖南桃源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

·湖南桃源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
·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46.5%
·四川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量质齐升
·四川人民陪审员实现"形式"陪审到"实质"陪审转化
·人民陪审员:告别“陪而不审”,扩大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