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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3-04-03 10:00: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如果某种习俗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就应该考虑习俗的改变或采取替代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显而易见,社会发展到今天,并不是没有替代燃放烟花爆竹传统习俗的办法。笔者认为,中小城市可以采用“从限到禁”的过渡办法,大城市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特大城市应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显而易见

    对环境有多重污染,伴有火灾和人身伤害的威胁

    大量事实和数据已经表明,燃放烟花爆竹既危害人身安全,又有害公共利益。

    其一,烟花爆竹对环境具有多重污染,声污染、光污染、空气污染三重叠加。在烟花爆竹燃放的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粗细颗粒物等。据官方发布的数据,今年除夕夜北京城区环境评测点的空气质量级别多为五级“重度污染”或六级“严重污染”。

    其二,燃放烟花爆竹常伴有火灾和人身伤害的威胁。每年春节期间,医院都会集中收治一批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的患者。专家建议,燃放烟花爆竹时,小孩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最好准备好护目镜、安全帽、手套、手电、点火香、水等;在燃放前必须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整,标志应完整、清晰,是否有正规的厂名、厂址、警示语。其实,生活中按照专家建议做的极少。

    烟花爆竹的另一危害是引发或者直接造成火灾。据统计,今年2月13日(正月初四)零时至14日(正月初五)2时,上海市26个小时内共发生居民阳台火灾45起,占同时段火警总数的31.7%,其中绝大部分火警集中在正月初四晚上至初五凌晨。而在西安市,除夕至正月初六共接火警369起,半数以上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在合肥市,今年春节期间火警较平时激增了五成以上,其中大部分火警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起的。

    不能因为“我喜欢”就损害他人利益

    受害者因无法举证侵权责任人,只能“吃哑巴亏”

    从法律角度看,自由只能是在不影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放鞭炮是愿意放鞭炮者的自由,但爱放鞭炮者不能把自己的爱好强加给不喜欢鞭炮的人,在放鞭炮造成多种污染与安全威胁的状态下,放鞭炮者对不放鞭炮者的尊重格外重要。当我们在确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己所欲,亦勿强加于人”的原则。

    由于“我喜欢”引起损害性后果作用于他人的,遭受侵害者有权获得救济。否则,他人燃放的鞭炮落入住户阳台,引起财产损失,受害者因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责任人,只能“吃哑巴亏”,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由于被侵权人(包括接报案后的公安机关)证明侵权人的难度很大,在破不了案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极难实现。

    某地鞭炮烟花管理局网站上刊发的一篇题为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禁止》的文章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负外部性是可以容忍的,也是社会为了维持优良秩序所必须容忍的。因为,人们从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这收益足以抵消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而大大地有余。”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外部性”是指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头上的代价,但“负外部性”隐含着“正内部性”即一定有人在该项活动中得到利益。笔者认为,任何人都不能以邻为壑、只顾自己得益,在涉及环境污染等内外部关系问题上,决不能以“负外部性”解脱责任。

    一个人为了享受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实行自我限制,没有自我限制的自由一定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喜爱放鞭炮的自由与不喜爱放鞭炮的自由,都应当限制在“不出界”的前提之下。以居民住宅区为例,建筑物鳞次栉比,人流车流密集,烟花爆竹一旦升空就完全失控,随时可能给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特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时机已经成熟

    民意相对立的时候,政府不能不作为

    在爆竹声中迎新年是中国人的习俗,但习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我国各地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论一直不断,但迄今为止,随意燃放、限放、全面禁放三种模式的实践也已经足够充分,笔者认为,在特大城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时机已经成熟。

    广州是国内最早禁放烟花爆竹的省会城市。1992年6月1日,《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广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全国众多城市掀起“禁限”风潮,并带来一轮轮“禁放”与“限放”之争。

    有人说过年不放烟花爆竹就没有“年味儿”了,我们可以称之为“此民此意”;有人说燃放烟花爆竹害大于利、是得不偿失的愚昧之举,我们可以称之为“彼民彼意”。当“此民此意”与“彼民彼意”相对立的时候,政府不能不作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积极地组织“此民此意”与“彼民彼意”的交流讨论,把不同意见的争论引导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识上来。维护环境不受污染、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放鞭炮是民俗”为名不作为就是政府的失职。“两利相较择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是每一个人都心知肚明的。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策难点,并不是民俗,关键在于既得利益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我国不少城市已经历经了从 “禁放”到“限放”的反复过程,在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的今天,各级政府必须敢于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所作为,多一点法治思维、多一点法治方法。当然,禁放烟花爆竹也不要“一刀切”。中小城市可以采用“从限到禁”的过渡办法,大城市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特大城市应当学习广州的经验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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