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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损失卖家担七成

2013-04-03 09:57: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由于原被告均未上诉,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正式生效。此案是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

    2011年5月,王某在淘宝上开设了一家销售数码产品的店铺,并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他还同时订购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依照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只能将信用卡线上支付渠道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这项服务进行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的销售。

    2011年6月起,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向支付宝反映,有人通过支付宝将他们的卡内资金盗走。支付宝向被盗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1895元。

    经调查,被盗银行卡金额大部分用于在王某商铺购买游戏点卡。其后,支付宝公司冻结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宝解冻并赔偿损失。支付宝反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618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违约行为明显。在支付宝公司多次通知要求提供物流凭证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不能举证,存在协助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挂实卖虚的行为,曾电话联系他要求将店铺类目重新放置。但之后支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对王某的整改进行重点跟踪和督促,而且支付宝公司冻结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未关闭限制收款功能,对信用卡被盗卡使用负有制止不力、损失扩大的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今年3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支付宝损失的70%,共计43326.5元。驳回王某诉讼请求。(范跃红 通讯员 时恩霞)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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