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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正的答案说清楚

2013-04-03 09:27: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规范判后释疑——

把公正的答案说清楚

面对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和涉诉信访的严峻形势,人民法院必须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对现实中存在的对判后释疑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态度不认真等问题,要从释疑主体、范围、方式、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

人民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机构,更重要的是扮演着社会“减震器、稳压阀”的角色。但由于老百姓法律知识缺乏等,有时并不能完全理解裁判结果,这时如果法官判后释疑不到位,就会导致当事人到处上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

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有三个明显的成效:一是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一定程度上减轻因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而上诉或上访的诉累;二是申诉特别是重复申诉大幅度减少,有的地方下降达50%;三是法官用“不满意裁判结果你可以上诉申诉”、“法院就这样判的”、“不懂你可以多看看判决书”等语言搪塞当事人的现象明显减少。

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判后释疑工作认识不到位。个别法官认为法官的角色是保持中立性的裁判者,主动去做释疑工作会变成说服者,会被误认为帮助另一方说话而有失公正;有的认为裁判文书上足以能够说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没必要再向当事人进行口头释法和答疑;还有的则认为个别当事人不满裁判结果到处申诉上访,其责任不在法官,而是由于当事人文化素质低、理解水平差、法律知识欠缺等导致的,与法官是否做判后释疑工作无关。二是对判后释疑工作不够重视。有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制作好经过领导签发后,直接发给当事人就行了,不需要做答疑释明工作,只有在当事人意见较大或者上诉、上访甚至引发缠诉缠访的时候,才能引起对释疑工作的重视。三是判后释疑工作不认真。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涉案疑问,个别法官出于业务能力和个人自身素质不能够有理有据、耐心细致地解答,对释疑工作推诿敷衍、消极理会,有的则是走过场,造成当事人不明或不满裁判结果而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法院和法官形象。

在涉诉信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法官判后释疑也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明确释疑范围。释疑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疑问为限,对房屋拆迁、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损害、土地承包等热点纠纷、群体性诉讼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作为重点释疑对象,法官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裁判理由,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对当事人众多、矛盾尖锐、广受关注并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安全隐患的案件,应提前汇报,及时做好预案,适时释疑。二是明确释疑主体。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协调运作”原则,明确案件承办法官为释疑直接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庭长为督办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由案件立案法官、承办法官、执行法官分别或共同释疑,如当事人对其释疑不满意,由庭长、分管院领导负责释疑,在释疑过程中,由书记员做好详细的释疑笔录。三是明确释疑方式。法官在释疑时可采取口头释疑或书面释疑两种方式,口头释疑的应记录在卷,委托宣判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写出书面释明词。口头或书面释疑时应当针对判决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不得披露合议庭、审委会的不同意见。四是明确释疑责任。法官在释疑时要严肃认真,不能有损害法官形象的言行,不能泄露审判秘密;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案件的正当问题或疑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释疑,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违规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造成涉诉信访或严重后果者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亦可将处理结果和履职情况记入本人审判业绩档案,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促使法官更好地做好释疑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李献民 苗合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