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盐城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对“捐款百元可享优先救助”作出回应,称并未正式通过,仍在审议,将修改和完善。此前媒体报道盐城红十字会通过了《盐城市红十字会捐薪会员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捐薪回馈激励机制:盐城市公民每年向盐城红十字会捐款100元(含)以上,即可申请成为红十字会捐薪会员,捐薪会员有优先得到救助的权利。(4月2日人民网)
盐城红会的回应尽管谨慎很多但仍让人不安。当然新动作引发关注也属自然。一或与郭美美事件留下了信誉阴霾有关,另外也与红十字会本身特殊性有关。红十字会有百年历史,历来得到我国政府高度支持,不仅是民政部免登记的社会团体,且是唯一一个有专门法律来规范的社会团体。我想,这些独特的优势皆因她神圣且唯一的使命———人道主义工作。
红十字会法第2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她法定职责的首项。盐城红会作为盐城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却打算在该地区遭遇突发灾难和患重大疾病时,优先救助那些捐了钱的人及亲属。对于这项优先权的赋予,我不能想象一旦行使是什么情景。在突发灾难后,红十字会抬着担架能对着废墟中奄奄一息的灾民们喊,谁之前月度捐款过百了,应一声我先去救你。都捐了怎么办,要竞价救助序号吗?这不应是人道主义之义。
也许有人说,献爱心的人应该首先得到关爱,盐城红会的机制是感恩回报的表现。如果是商业慈善组织,按捐款额回报或许无可厚非,而作为从事人道事业的社会救助组织,她服务的不是最有爱心的人,而是最无能为力的人。
社会救助常被称为一个社会和谐文明的底线坐标,它面对的是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以及低收入的公民,任务是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最基本生存状况和最低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做的都是危急情况下救命的事儿。制度上我们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救助对象更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连吃喝拉撒都难保障,如何能拿出点钱捐了,拿不出来,难道就只能等死?盐城或处富庶之地,即使农村也不会揭不开锅,但是健全的社会保障中,一个社会组织应为不期而遇的灾难有所准备。
也许有人会说,无偿献血者家属可以在临床需要时得到照顾,且已经在法律里规定了。献血法的确对无偿献血者进行了优待,但这种优待也限于血液采集、检验等费用的减免上,并没有在供血先后顺序上做任何照顾(第14条)。
面对捐款额连续下降的情况,盐城红会推出激励机制,这不难理解,但却让人难以接受。把善款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才是一个人道主义组织应该做的,而只有真正做到这点,才能树立生命无他救人第一的良好形象,当有了这份无价的信任,捐款额乏力的局面不愁得不到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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