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照一定规则所进行的相互知悉、交换、查阅的诉讼制度。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既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此外,由于进行了证据开示,控辩双方做了充分准备,法庭中的质证更能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交流,这无疑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考虑,对控方开示证据的时间、方式均作了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证据开示不仅仅是控方一方的义务,辩护人也应及时进行证据开示。
一、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人负有证据开示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以下三类证据,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开示:1.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此类证据一旦查证属实,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所以辩护律师应尽早开示,以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尽早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及早纠正。2.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此类证据若查证属实,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3.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此类证据查证属实后也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启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外,刑诉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及律师职业道德,辩护律师应及时开示以下几类证据或知悉的情况。一是辩护人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的证据。此类证据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部分,有必要早开示早查证。个别检举立功类证据,需要侦查人员及早查证核实,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辩护人只有早开示,才能早查证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才能起到实际效果。二是辩护人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从犯或胁从犯的证据。此类证据若被查实,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将有较大影响,最好在开庭之前能对其真实性予以核实,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辩护人应及时开示证据。辩护人出于制造轰动效应、引起社会关注等方面考虑,将应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开示的证据留存,到法庭时才出示,往往导致休庭,使案件延期审理,或使控方撤回起诉,以核查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这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及早开示证据,更有利于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袁博 周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