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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制度

2013-04-02 09:35: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高检院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研究制定办案组织建设规定,建立起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近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从探索基层院办案组织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1.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明确了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地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至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来行使这些权能,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司法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因此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尊重。

    2.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遇到瓶颈。1999年,上海在全国较早开始了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工作,2002年在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全部建立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办)办案责任制中的主诉(办)组具有了办案组织的萌芽,但未上升到办案组织的制度层面予以固定。

    结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践,加强行政管理对于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行政职能与检察职能的行使遵循不同的特点规律,行政管理与检察办案管理具有不同的要求,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

    3.改革的必要性。检察机关现行办案组织的不清晰、管理方式的行政化与检察权司法属性之间的不相适应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需求。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不太清晰且较薄弱,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与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相矛盾。

    主任检察官制度正是为了探索适应检察权司法属性的组织架构而推行的,构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已刻不容缓。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实践

    为从制度上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体系,推动检察办案的专业化和司法化,经上海市检察院确定,2011年起浦东新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始在业务部门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制度。

    1.主任检察官的遴选与待遇。主要通过考核选任和竞岗选任两种程序进行遴选产生。主任检察官任职期间,其职务不与行政职级挂钩,但可以享受上一职级部分待遇,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责、权、利”中“利”的问题。

    2.结构与人员配置。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不同部门和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案需要,分别确定了人员配置。刑检部门(包括侦监、公诉和未检)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至4名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为助手。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主任检察官的检察业务工作,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和“按需调配”。

    3.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部门行政负责人、办案组织内其他检察官的关系。

    一是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检察办案组织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职权,但仍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主任检察官必须服从。

    二是明确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关系。主任检察官负责执法办案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负责行使职权。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一岗双职”,既负责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又系当然主任检察官,直接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主任检察官办理。部门负责人对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认为主任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不当时,可以提出本人的倾向性意见,但该建议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能直接否定或者责令主任检察官更改。

    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织内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一是指导办案,二是组织案件讨论,三是决定案件处理。检察办案的程序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办案组织不采取合议制,而是由主任检察官对本办案组织内其他检察官的办案享有决定权。

    4.内部监督保障。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后,由于大量的案件交由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负责办理和决定,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保障办案质量,浦东新区检察院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制度。

    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对提交检察长、检委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须严格执行。另外,通过个案评、月通报、季评审、年讲评的机制以及院督导员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等。

    试点开展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既理顺了检察事务与检察业务的关系,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提升了专业化建设水平。以金融检察为例,浦东新区检察院已打造了一支具有金融专门知识的、以硕士研究生以上为主体的检察官队伍。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前景展望

    1.培养精英化。主任检察官从检察官队伍中择优产生,带领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因此,精英化路线成了主任检察官的必然趋势。这不仅要求主任检察官自身具备卓越的法律素养和人文素质,也要求各项保障制度将主任检察官从层级森严的行政体系中解放出来,为精英人才开辟一条专业职级上升的通道,造就司法人员所特有的职业荣誉感。

    2.管理扁平化。管理学认为,当管理层次减少而管理幅度增加时,金字塔状的科层组织结构就被压缩成扁平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主任检察官制度一改以往的行政审批模式,将案件决定权下放,既提高了效率又增强了检察官的自主性。下一步要完善的是在扁平化的管理结构中更科学地划分权责。

    3.组织法定化。主任检察官制度这一基层办案组织结构的探索目前只在少数几个院进行,由于主任检察官的职级待遇问题需要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政法部门的支持与认可。因此,笔者认为,基层试点改革在条件成熟时,能推动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将主任检察官上升为法定的基本办案组织,从而实现检察办案组织的系统化和检察人员管理的科学化。

    (作者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宝富)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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