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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天目湖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纪实

2013-04-01 16:19: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执法新理念催生新机制

  ——江苏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纪实

  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驻守在大山深处,21名干警承担着溧阳监狱、常州监狱15000余名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监督和合法权益保障职责。今年,他们同样面临着一个重大课题——新刑诉法的贯彻与执行。

  对此,检察长朱文俊是这样理解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就是在执法理念、业务素能、办案方式上更新和转变,重点是要抓好监督机制建设。”天目湖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不断完善现有机制、培育创新机制、推动示范机制,走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刑罚执行监督之路。

  破题: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真心感谢检察官,你们为我找回的不仅仅是财物,更是重新做人的信心。”近日,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调查中,南京籍的刘某在调查表上写道。就在几个月前,他还因为求助无门而愁容满面、意志消沉。

  2012年7月,刘某被刑满释放回到原籍地后发现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没有得到返还,给他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他给驻监检察官写了一封信。

  10月19日,驻监检察室主任张世新收到了这封信,迅速予以办理,查阅了原始登记簿册、核对了物品并询问了相关人员,积极协调监狱相关部门予以解决。10月24日,驻监检察室就通知刘某来领代管物品,并全程监督了返还过程。刘某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难题,你们真是人民的检察官。”据悉,2012年以来,天目湖检察院已为服刑人员追回被扣、代管款物总价值近万元。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则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能实现维权保障工作的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副检察长马红霞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过程中始终关心关注的一个问题。她告诉记者,从法律制度看并不缺乏依据,但检察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能,怎么体现监督实效却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带着思考,结合新刑诉法的出台,天目湖检察院组织干警、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调研、论证,制定并出台了《立足自身检察职能 推动服刑人员民事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的指导和推动下,一项项维权举措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过程中也悄然成形。为了患病服刑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一条“绿色通道”在监狱和地方医院之间建立起来;为了让每一名服刑人员能吃上热饭,餐车和餐具上增设的保温膜出自检察官的温馨提醒;为了真实地倾听到服刑人员的心声,驻监检察官聘请了觉悟高、表现好的服刑人员为“检务联络员”,定期举办“巡回接待站”会见服刑人员家属;为了让特困服刑人员家庭安心过节,检察官驱车上百公里送去救助金;为了充分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干警们深入到每个监区开展“送法进监区”“法律帮助”等活动。

  试点:刑罚执行同步监督

  “没想到我能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我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检察官的厚望。”安徽籍的孙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时,作出了这样的表态。一年前,他和另外28名“老、病、残”服刑人员获得了盼望已久的减刑假释的机会。

  2012年2月,驻常州监狱检察室主任潘峰在减刑假释提请审查过程中,与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时,了解到有的病犯因为常年身体病痛只能完成基本的劳动任务,考核分一直不高,减刑假释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

  这让潘峰陷入了沉思,他意识到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在一些年老犯、残疾犯身上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引起了高度重视。3月,天目湖检察院组织驻监干警深入监区开展了“老、病、残”服刑改造专项检察活动,4月,监狱增设了专门针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批次。

  随着工作的深入,思考也深刻起来。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难以避免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效果。对此,朱文俊要求“必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的无缝监督。”

  2012年8月至11月,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天目湖检察院试行,一套“主动监督”的做法逐步成形。驻监检察官们通过设立检察信箱、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掌握了解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参与每一起“老、病、残”的鉴定,实时监督促进了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公平公正。

  今年,天目湖检察院又先后探索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和“关口前移”工作法,努力从对结果监督向对过程监督的转变,大大提升了监督效果。截至目前共对1896名减刑假释进行了重点监督,对14名保外就医进行了逐案监督,提出纠正提请意见16条,大大提升了监督实效,有力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公平公正。

  示范:减刑假释庭审监督

  “现在开庭!”2012年4月26日,随着法槌的一声敲响,常州监狱高墙内的临时法庭,江苏省首次减刑假释公开庭审在这里举行。

  “合议庭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臻担任审判长,两名助审员担任审判员。常州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一方派员参加,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委派检察员施浩出庭……”庄严的法庭内,审判长开始介绍。

  庭审开始后,狱方人员首先宣读了犯贪污罪的服刑人员杨某的假释申请书。申请假释的理由是,杨某进监狱服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和学习,获得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据此,监狱方面申请对杨某予以假释。

  随后,出庭检察官施浩对监狱方面提供的证据逐一质证,并当庭询问监狱管教杨某的服刑表现。审判长针对其计分考核的情况进行也进行了当庭发问、并征求了地方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法庭调查环节结束后,施浩结合整个庭审过程,对法院此次的审理过程和监狱的假释提请发表了庭审意见,并对杨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庭审不同,此次庭审中检察机关和监狱作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双方出庭,不具有‘抗、辩’地位,过程中着重于法庭调查和质证,缩减了辩论环节,减少了对抗因素,少了一股火药味,多了一些人情味。”庭审结束后,施浩向参加旁听的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盟盟员、特约检察员等进行了解释和介绍。

  “就我来看,这次庭审从法庭的布置到席位的安排、从出庭的着装到语言的运用,从宣布法庭纪律到法警押解出庭,都和一般刑事案件庭审相差无几,法庭的庄严性和权威性丝毫不减,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大大增强。”常州市特约检察员、怀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葛鸿颇有感触。

  这一切,都是天目湖检察院积极试行、探索、推动的结果。

  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对人们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课题也被推到天目湖检察院检察长朱文俊的面前。

  2012年4月,天目湖检察院被省院确定为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试点单位。为了充分保障庭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该院联合法院、监狱开展理论研讨,并在全省首例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庭上进行了首次实战演练,检察官通过参与法庭调查、质证、发表出庭意见,对监狱呈报提请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在为期6个月的试点期间内,天目湖检察院共派员出庭9次对94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进行了庭审监督,提出的10余条检察意见均被采纳。总结的经验做法先后被省院监所处、高检院监所厅录用转发,庭审监督机制发挥了示范效应。(记者 张缓鸣 通讯员 董静驰)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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