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司法局多次联系,拒不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关某,近日依法被丰台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这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市法院首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缓刑犯行使缓刑撤销权。
关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并互殴,持械将对方打成轻伤。鉴于关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丰台法院于去年12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后,关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然而判决生效后,本该在今年1月14日前到丰台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的关某,却迟迟没有出现。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其手机联系,但一周时间手机均无人接听。司法局在向相关部门通报这一情况后,终于在1月23日与关某通了电话,关某一听是司法局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的,立即挂断电话。司法局多次督促,关某就是不接受社区矫正。
鉴于此,丰台区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对关某的缓刑。
关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行为已经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之一,近日,丰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关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表示,按照新《刑诉法》258条的规定,除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上述人员需参加其居住地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学习、帮教及社区服务,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在此期间,矫正对象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人身自由,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