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检察院试行未成年人涉案不起诉制度
设定“5+6”不诉条件严防人情案
度过了6个月的考验期,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彭近日收到了来自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一家人喜极而泣。这是该院试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办法以来办理的首起案例。
“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的附条件性,附什么‘条件’防止案件出现可诉的不诉、可不诉的被诉,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郎溪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魏国勇说。
在新刑诉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该院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调研论证,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设定了“5+6”不诉条件。即5个必备条件: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禁止侵扰证人、被害人及家属,对不起诉人进行帮教,设定考验期。以及6个附加条件: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备重新危害社会或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涉嫌罪名不在限制范围。
“对于悔罪表现这一抽象问题,办法也试图设定一个参考标准。”魏国勇说,未成年人要具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等客观悔过条件,同时还要谈话中有主观认罪、悔罪表现,才能确定他们是否能够通过挽救悔过自新。
以小彭案为例。去年3月,刚满16岁的小彭伙同他人盗窃了价值6000多元的烟茶。郎溪县检察院办理该案时,考虑到小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有真诚悔过表现,先行对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由小彭监护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原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该院去年8月对小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针对小彭的个性特征,郎溪县检察院还制定了具有个性化的考察方案,并在考验期届满后,召开听证会,听取社区矫治部门、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对小彭考验期内表现的评价。综合研究后,最终于近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主动性、积极性,避免对年龄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郎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冯兴吾说,给犯错误的孩子一个改正的机会,可能会改变他们的命运。
冯兴吾还表示,制定实施细则可以防止人为办案、办人情案,是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创新检察工作的一次大胆尝试和规范执行,达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该院下一步将继续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结果的规范使用,延伸监督触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记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