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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辩解无法证实应“疑罪从无”

2013-04-01 10:16: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2年12月15日23时许,A县B村村民陈某(男,54岁)在其邻居被告人张某(女,42岁,单身)家,被张某用水果刀刺伤大腿,致股动脉断裂死亡。案发后,张某辩称系陈某酒后将其家门喊开后,欲对其实施强奸,其跌倒在地后,从地上拿起水果刀进行正当防卫的,但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无法查清。

评析]笔者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假如张某辩解属实,那么,依据该款规定,对正在实施强奸的陈某,用水果刀将其大腿刺伤,应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张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必须查清张某的辩解是否属实,如果无法查清,则该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有罪。

首先,根据张某的辩解,陈某对张某正在实施强奸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三是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张某对陈某实施正当防卫,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该案中,虽然,张某的辩解中并未提到陈某对其有脱裤等强奸行为,但,张某对陈某欲实施强奸,是根据客观环境,即单身和夜晚,以及行为人将其向床上推搡,并将其推倒在地的行为得出的判断,当时张某受到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如果不实施防卫,很可能造成被强奸的不可弥补的危害,因此,我们不能把实施脱裤行为之前的行为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去认定张某系假想防卫。

其次,根据张某的辩解,该案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此规定,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处于裁判有罪与无罪的“两难”境地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而此时,被告人张某处于被追诉的对象,她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既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因此,其不承担疑罪的举证责任,追诉、侦查机关应当承担查清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是否属实的证明责任。如果无法查清,则应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黄在前  作者单位:涟水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