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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司法建议让徐州泉山校园案件连年下降

2013-03-31 14:18: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2月26日下午,记者在徐州市星光双语学校的电教室内见到教师苏璇正在聚精会神地做着法制教育课程考试的试题,与苏老师一同参加考试的还有67名教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文教局局长王建介绍说,设立“法制园丁”科目考试缘于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案件,泉山区目前已有近2000名教师通过了这项考试。从2009年到2012年,泉山区校园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36件、23件、16件、12件。

    家长:老师严重失职,很难接受孩子脾脏摘除

    “刘老师的调解意见我同意。”小刚的妈妈郑女士表态说。

    “刘老师的调解方法合情合理,我赞成。”小健的爸爸也频频点着头说。

    小刚和小健是一起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他们的爸爸妈妈之所以一致赞成刘老师的意见,“这应归功于泉山区法院少年庭所做的普法工作。”学校负责人对记者说。

    2012年的第二学期,同在一所重点中学的小刚和小健在体育课间因争抢篮球发生碰撞,小刚不慎被撞倒地,而小健又被小刚的腿绊倒,一屁股坐在小刚的头上,导致小刚急性颅脑外伤,致部分头皮血肿。双方家长对事故责任各执己见,引发诉讼。一天下午,泉山法院少年庭在该中学教室内设立了临时法庭,对这一案件就地审理,并在休庭时设置了“教师调解”环节,这是针对教师开设的法制课程的实例课,让教师在校园法庭上“实战练兵”。

    泉山法院院长陈英波解释说,让刘老师参与这起纠纷的调解,主要是创建寓法于教的平台,更好地解决问题。泉山法院近两年花费了很大气力对教师开展普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谈到“法制园丁”,徐州市某学校王校长向记者讲述了一起让他感触良多的案件。

    2011年3月的一天,王校长所在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小锐课间休息时被课桌凳绊倒,肚子撞在了桌角上,满脸痛苦,脸色煞白。因没有明显的损伤,班主任徐老师简单询问后,便让同学将小锐扶到座位上上课。课上到一半时,小锐疼痛得倒在了地上,徐老师仍未予以重视,还是安排同学将小锐扶起抬到教室后面的桌子上躺下,并继续上课。之后,见到小锐疼痛难忍的状态,徐老师这才惊慌起来,打电话通知了小锐的母亲。课后,小锐被送往医院救治。而让徐老师没有想到的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延误了小锐的救治,小锐的脾脏破裂,造成腹内大出血,导致脾脏被切除,构成了八级伤残。由于多次协商无果,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

    “老师太没当回事,严重失职,作为孩子的家长我们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小锐的父母在泉山区法院少年法庭上十分愤慨。他们说,老师如此麻木不仁叫人很痛心,学校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总计19万余元。

    法官: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那天,学校负责人、学生家长、老师、学生等都尴尬地出现在法庭上,双方对簿公堂。那么,谁是谁非呢?记者打开案卷,当时的庭审犹现眼前。

    “当时我问过小锐,小锐说没事。后来我也及时通知了家长,已经尽到了老师的职责。”徐老师在证人席上显得非常无奈。

    作为被告,学校辩称:上课铃响后,是小锐自己匆忙间跑进教室时不慎摔倒的。当时班主任徐老师经查看后未发现有红肿流血情况,并向小锐询问,小锐自称没事可以上课。课上一多半时,徐老师发现小锐不适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因此,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小锐的母亲到学校后先是将小锐送到附近社区医院治疗,在该医院不能医治后转而送往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由此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故小锐的损害首先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同时其监护人亦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学校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小锐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称保险公司不认可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和损失,会影响到该校的保险理赔,故而拒绝调解。

    合议庭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中,小锐在进入教室过程中被课桌凳绊倒致伤。学校在庭审中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对学生课间的行为安全管理、教室设施的安全管理尽到了职责义务,尤其在小锐损伤后,老师对小锐“脸色苍白”、“疼痛难忍”、“倒地”这一病情变化的过程,未予高度重视,仅是采取了简略的询问、扶坐在座位上、抬放在课桌上的简单处理方法,在课时大半后方电话通知家长,过于疏忽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在客观上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机,故对小锐脾脏被切除的后果,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小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跑进教室摔倒受伤,囿于其行为能力较弱、惧怕上课迟到受责的心理,其过错也较轻微。

    记者注意到,法官就该案进行了民意采集。该判决书上讲述了这一过程:“在本案调解解决不能的情况下,为提升判决的公信力,法官邀请了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民意采集,以期通过在司法审判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对事物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达到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民意采集结果反映,逾80%的被采集对象认为,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校长:这个案例留给学校的教训是深刻的

    基于上述考量,泉山法院作出判决:学校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3.7万余元。对如何作出这一判决,泉山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龚思红接受采访时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二是小锐走进教室或跑进教室摔倒受伤,其自身有无过错?

    从该案的判决书里,记者见到了这样的表述:“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以客观标准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本起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作为一个教育教学机构,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过程中要尽的注意义务不同于普通的注意义务,它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义务应该比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这个注意义务就是法官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依据。而在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上,学校具有两种义务,一是不作为义务,如不得侮辱、体罚学生,不得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拆阅学生信件等;二是作为义务,即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违反上述义务,不该作为而作为,该作为时而不为,均为违反法定职责。”

    龚思红强调,庭审的结果表明,在小锐被课桌凳绊倒致伤后,被告方未高度重视,措施不当,延误了救治时机,故对原告脾脏被切除的后果,被告具有重大过错。

    判决后,作为当事人,徐老师对自己的疏忽追悔莫及。她说:“尽管自己的教学工作还算不错,但缺乏法制意识,还是酿成了课堂安全事故,给学生与家庭带来了伤害,这也成了自己心中永远的痛!”

    而王校长则认为:“爱心是教师的品德,而依法执教是全体教师从教的准绳,只有依法执教,才会保障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维护教师自身的权益,这个案例带给学校的教训是深痛的。”

    书记:司法建议非常必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与此同时,这个案例也让泉山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陷入了沉思:长期以来,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放在思想品德或政治的课程里,任课教师不仅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承担法律层面上的“传道,授业,解惑”职责,满足不了法制教育的基本需要,更保障不了学生和学校安全的需要。

    谈到这一话题,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龚思红告诉记者,一些教师因法律知识不多,法律素质不强,导致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教师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不但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迫切需要解决。龚思红说:“只有强化教师的法制教育,才能使校园的法制建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小锐的案件宣判后不久,泉山法院向泉山区综治委发送了《关于开展教师普法教育月活动的司法建议》。记者在该院电子案卷中看到了这份司法建议和区综治办根据司法建议下发的通知。这份司法建议引起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曹周杰专门批示:“全面推进教师队伍的法制教育建设,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法制教育,区法院的司法建议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具有针对性。”区综治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对教师进行普法教育活动的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一,全区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宣讲、模拟法庭等不同方式进行普法教育。第二,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组织考试,将教育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第三,普法教育开展情况作为对学校、幼儿园普法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第四,对普法课程要一律组织相关考试。参加考试人员为全区各学校、幼儿园教师及管理人员;考试方式为分期分批、集中考试、闭卷答题、独立完成;考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考试不合格的,在年度教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据此,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怎样呢?记者从泉山区综治办、文教局了解到,目前已累计对全区教师5400人次进行了普法授课教育,近2000名教师通过年度考试,拿到“法制园丁”合格证。从2009年到2012年,泉山区校园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36件、23件、16件、12件。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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