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嘉宾: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黄勇: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张昕竹: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3月28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正式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作出我国首个在互联网领域对垄断行为认定的判决,其中“含金量”有多少?将对互联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又有何启示?
3月28日至29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我国反垄断领域的数位法学专家以及长期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律师,他们从法律的角度以及各自的工作背景,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假定垄断测试是智慧之举
记者:互联网是一个新兴领域,在我国,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游戏规则缺失、市场无序竞争、自律精神欠缺等问题。而我们看到,广东高院在这份判决里,对该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做了许多创新性的探索。对这些创新,你怎么看?
张昕竹:该案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最值得一提的创新是法院引入了经济学中的经济分析,进行了假定垄断测试,简称SSNIP,而SSNIP是界定相关市场非常关键、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证据。我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起草人之一,对法院这种智慧表示高度钦佩。
黄勇:据我观察,法院在审理思路上也有创新———全盘性、专业性。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法院以尊重行业特点、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创新为基本出发点,遵循了互联网领域复杂反垄断案件的专业审判思路。
专业性体现在法院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专业的经济学分析、专业的行业分析,尤其是参照了国外类似案件的经验,借鉴了2011年欧盟委员会裁决微软收购skype的案件。要补充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开始施行的,之前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各地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很少有这种借鉴学习的行为。我对法院这种创新表示赞赏。
于国富: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所运用的SSNIP测试还是很有新意的。一审判决的分析思路比较清晰:先界定相关市场,然后认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基于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没有认定本案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然也就不存在进一步认定其是否有滥用行为的前提了。所以相关市场的界定无疑具有关键作用,是进行后续竞争分析的逻辑起点。
这个界定,也许将影响互联网竞争格局。判决生效后,或许再没有人会说百度、新浪微博在对应的搜索引擎领域和微博里涉嫌“垄断”,大家会发现,像微博、SNS社交网络、即时通讯这些互联网产品,原来都在一个商品市场中。互联网企业从而会对自己和对手有更清晰的认识,从长远看,甚至能有望减少“垄断指控”的诉累。
搭售行为“越界”才构成垄断
记者:对于QQ捆绑搭售QQ医生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原告也没有因此遭受损害,故不构成“捆绑”也就是搭售行为。你是否认同法院这种认定思路?
王先林:在传统行业认定搭售就很困难,在互联网行业认定搭售难度更大。需要明确的是,判断单个案件中的搭售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反垄断法的具体介入,综合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十分必要,即分析搭售行为是否会为行业竞争带来较大的损害,以至于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来弥补这种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因此而遭受的同类商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有关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因此不构成搭售行为。我们不涉及结果、而仅从分析思路和方法上来看,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于国富:软件捆绑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在全球范围内这种行为也是普遍、正常存在的。只有超越边界,才涉嫌垄断。我认为,这个边界是指:是否侵犯公民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怀有恶意进行强迫安装或强行搭载;其次,有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有仿冒行径来误导用户。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合并
记者:近年来,我国反垄断领域的行政执法一直受到舆论诟病。一些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反应迟缓,推诿扯皮,迟迟不作为。与此相反,面对“3Q大战”这种复杂案件,广东高院判决书对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进行了详细释明,判决书文字近5万字,长达80页。与广东高院这种魄力相比,行政机构在执法水平、执法手段方面应如何改进或提高?
张昕竹:以SSNIP为例,和广东高院在此案中的智慧作对比,我国目前许多相关部门,对要不要使用SSNIP、什么时候使用甚至对SSNIP本身都有怀疑,认识还有待提高。所以,广东高院用实际行动给全国的法院以及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榜样,具有标杆意义。
王晓晔:在国外,反垄断机构通常都是单一的独立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执法权力;而我国则是三个,商务部反垄断局、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局以及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事实证明,多头执法有很多弊端,权限不清,独立性差,耗费行政资源,不利于反垄断执法。
我认为,应该整合三个系统的相应职权,“三合一”,建立统一、相对独立、专业和权威的执法机构,并将新机构由原来的局级上升为部级,因为级别的提升会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行政和司法应建立协调机制
记者:我想问一个关于“行政执法应和司法的判断标准一致”的问题。在我国,私人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反垄断执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如何相配合实现协调一致?
王先林:这是一个很现实也很重要的问题。为此,需要建立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在证据的收集上具有优势,而且在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具有优势,所以其关于违法行为的裁决对于民事诉讼同样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政府干预性的特征,因此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是很复杂的,尤其是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涉嫌垄断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等方面需要运用大量的经济分析方法。这对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律师和法院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虽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相对来说,这样的专门执法机构有较强专业力量的支持,其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也更为透彻,因此其对垄断行为的违法裁决一般应该得到法院的尊重。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而且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尊重法院的相关判决,行政裁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同时,我认为还应该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参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制度,以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代表公共利益表达其对相关竞争政策和具体专业问题的意见,供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