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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维权意识加强立法保护博物馆知识产权

2013-03-30 10:20: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赵 丰 全国人大代表

    博物馆是人类收藏历史记忆凭证和熔铸新文化的殿堂,是传播文化、传承文明、启发民智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博物馆作为重要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组织,承担着重要的收藏、研究、保管、展示和教育职能。截至2011年,全国博物馆已达3589家,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登记的藏品达3000余万件套,每年举办展览达10000余个,年观众4亿余人次。

    随着博物馆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博物馆藏品、展览、商标等无形财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渐显现,一些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故宫博物院先后与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等就因著作权事宜诉诸法庭。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等也屡屡卷入相关纠纷中。博物馆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各方面重视,并纷纷呼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而在国际上,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进行立法已经较为普遍。诞生于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和“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该组织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主要针对信息时代的特点,论述如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加强和改进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与利用。该《指南》指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和工业设计5种。

    我国目前适用于博物馆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物权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但对于博物馆方面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条文过于简单、笼统,这给博物馆合法维权造成困难和障碍。对此,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台了《博物馆(美术馆)著作权工作指引》,我国的台湾地区甚至为保护台北故宫博物院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立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针对以上情况,我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和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推动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护博物馆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加强立法。制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二、建立博物馆商标、产品、藏品登记注册管理机制。工商主管部门加强博物馆商标、产品等方面的保护管理。文物、博物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博物馆藏品登录机制,由各收藏单位将其藏品在统一的平台上予以登记注册,经登记注册的信息由国家予以认证,依法保障其应有的保管权和收益权。特别是要加强信息时代博物馆数字资源的保护研究,制定有效措施。

    三、鼓励引导博物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权益维护。各博物馆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框架内,运用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博物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效益,增强博物馆的创造力和活力,更好服务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