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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申报寄住登记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2013-03-29 14:08: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记者日前在辽宁省公安厅获悉,《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辽宁省努力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省内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问题难以回避。

    “省内对人口管理侧重‘流动’特点,忽略人口的实际要求,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渠道和方式单一,掌握的信息不系统、不全面,漏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范围窄,虽在居住地久居但缺少归属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田铁成介绍说。

    对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以及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据了解,与以往的暂住证制度不同,《办法》针对由于人口流动带来的信息采集方式渠道单一造成漏管失控现象和公共服务以及权益保障范围窄等问题,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办法》规定拟在寄住地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免费申领《居住证》。

    同时,《办法》由以往侧重于“管理”转变为更多地侧重于“服务”。持有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证照办理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子女教育服务四方面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和服务。(记者 蒋山)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