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讨回了四套房产与近百万现金
武汉江岸:对一起民事调解案提请抗诉被采纳
自家厂房迎来拆迁,开发商补偿价值不菲,这件好事却令晓玲(化名)官司缠身,婚姻破裂。要不是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她还可能落得净身出户、流落街头的境地。
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调解案日前办结,申诉人晓玲讨回4处房产和近百万现金。
蹊跷的债务官司
2009年,阿峰(化名)的三个姐姐将他和妻子晓玲告到法院,称阿峰曾经向她们借款81万元,一直拖欠未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04万余元。2010年1月,阿峰在庭审中爽快认账,并经法庭调解与三个姐姐达成协议。随后,晓玲夫妻在三份调解书上一一签字,同意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2010年4月,因晓玲夫妻未按调解书及时还债,经阿峰的三个姐姐申请,江岸区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阿峰随即与三个姐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自家1400余平方米的厂房以每平方米700元作价划归三个姐姐所有。
调解书受质疑
“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字时处于发病期。”不久,晓玲手持医院诊断病历,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再审。原来,晓玲几年前精神出现了问题,2009年被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但是,晓玲无法证明自己签字时发病,也没有证据证明阿峰虚构借款事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再审申请被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
此后,晓玲母亲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宣告晓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岸区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对晓玲作司法鉴定,鉴定书称晓玲在调解书上签字时情绪激动,有一过性意识范围缩窄,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故评定其签字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9月,江岸区法院认定并宣告晓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4月,调解书涉及的厂房迎来拆迁,开发商补偿商铺、住宅及现金,总价估计逾千万。与此同时,阿峰起诉离婚,称由于家庭负债累累、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如果晓玲同意离婚,他将独自承担家庭全部债务。晓玲和家人一致认为,所谓的债务官司及调解协议是阿峰故意设的局,目的就是让晓玲净身出户。
抗诉帮她讨回公道
2011年8月,晓玲在律师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晓玲在调解书上签字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无法独立判断自己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且晓玲的法定代理人事后也未表示认可其签字行为,晓玲的签字行为超出了她当时健康状况所允许的能力判断范围,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于是,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向审理晓玲离婚案件的江岸区法院通报了提请抗诉情况。随后,武汉市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江岸区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中止审理决定。
考虑到晓玲的精神状况,为避免她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再受刺激、加剧病情,在检察官的建议下,2012年10月,晓玲在律师和家人的见证下与阿峰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晓玲撤回申诉并同意与阿峰离婚,阿峰从共同财产中分割2套商铺和2套住宅给晓玲,另付95万元现金给晓玲。
2012年底,再审法院裁定同意撤回申诉。日前,晓玲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检察官送来感谢的锦旗。
花耀兰 李绍红